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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超市购物摔伤腿 到底该谁担责任?

发布:2015-5-15 11:14:2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日前,程女士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把腿摔伤,经诊断膝盖处有轻微骨折。程女士要求超市承担全部费用,而超市却认为摔伤是由程女士不小心所致,双方争执不下。

  据介绍,今年4月初,程女士与家人在城区某大型超市购物时,由于超市卫生间外侧路面滑,程女士不慎摔到,当场就起不来了,其家人发现程女士右腿膝盖处发生於肿,腿不能使劲,一使劲就剧烈痛疼。随后,超市经理和工作人员带程女士到医院接受治疗。

  经医生诊断和拍片检测,程女士的膝盖处有轻微骨折。由于骨折,程女士必须静养,因此程女士的工作和生活都到了影响。此后,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超市只同意支付医疗费,认为摔伤是程女士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与超市无关。4月7日,程女士将此事投诉到聊城市市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并将双方约到一起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超市未对自己的服务员进行必要安全教育,未在明显位置设立必要安全警示牌等措施,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负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级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商家应依法向消费者赔偿。

  最后,超市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赔偿,但对消费者提出来的100天(俗话说伤筋动骨100天)误工赔偿不予认可,认为消费者的摔伤最多一个月就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于是消协工作人员建议双方一同去大家都认可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由医生或者专家判定消费者到底多久能康复。经咨询专家表示程女士70天左右就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经多次调解,超市同意支付消费者全部医疗费,另外再赔付误工费2800元、护理费1200元及交通费500元。

( 记者 秦臻 通讯员 张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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