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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签了租房合同却拒不付房租

发布:2015-4-30 18:15:3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4月2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赵乐天 辛耀云) 被告拒不支付房租,房东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日前,阳谷法院庭审后,驳回了房东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租金。

  于军在2013年7月1日租赁阳谷宏信公司名下的仓库六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一年,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年租金为2.6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双方于2013年11月15日补签租赁合同。后宏信公司多次向于军催要租金,但于军一直未支付。宏信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军立即返还所占用的仓库六间并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

  庭审中被告于军辩称自己和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租期为一年。该合同租赁期限应为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另外,双方约定的租金为2.6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但并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所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曾于2012年6月22日签订过租赁合同,当时约定租金为2万元,期间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该期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占用原告的仓库。于是,双方于2013年11月15日再次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的租赁期间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租金为2.6万元,于军需一次性支付,并特殊约定合同自被告交清租金后生效。而于军自2013年7月1日起至今,一直占用原告的仓库6间。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自交清租金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生效,该合同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但于军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向宏信公司支付租金,致使双方的租赁合同至今未能生效。在双方2012年6月2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期届满后,于军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宏信公司也未就此提出异议,所以,双方之间已实际发生租赁关系。而且,因双方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一直未能生效,故可认定为双方之间已经实际发生的租赁关系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综上,法院庭审后认为,宏信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先行通知于军要求解除合同,故对宏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既然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于军亦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应当向宏信公司支付租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军给付原告宏信公司租金2.6万元,驳回宏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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