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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审结未成年人保护新规后首例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发布:2015-2-6 10:02:1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未婚同居先生娃 意外发生娃咋办?

  本报讯 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两个孩子各自母亲李某、王某的监护人资格,由两个孩子的爷爷奶奶为共同监护人。

  据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该案也成为《意见》发布实施后,该院审结的首例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

  申请人两个孩子的爷爷奶奶——王老先生夫妇诉称,2014年6月28日凌晨一时许,两个孩子小朋(化名)、小华(化名)之父王先生发生事故,后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7日死亡。而在之前的2007年7月份,小朋之母李某(王先生第一任女友)与王先生解除同居关系,李某已明确表示放弃孩子的监护权。2014年3月份,小华之母王某(王先生第二任女友)离家外出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与孩子和家人彻底失去联系。目前,两个孩子无依无靠,只好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被申请人李某于2006年5月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4月16日生一子小朋。后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7月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小朋跟随其父王先生共同生活。

  之后,王先生又与被申请人王某于2010年4月8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6月7日再生一子小华。2014年农历三月份,被申请人王某回娘家后,再无音讯,非婚生子的小华跟随其父王先生共同生活。在王先生因故死亡后,小朋、小华一直由其祖父母照管,被申请人李某、王某自离开后,一直未探望孩子,也未与孩子联系。孩子的祖父母王老先生夫妇明确表示,愿意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两个孩子的父亲已经死亡,其各自的母亲均未履行监护职责,且其祖父母明确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孩子祖父母的申请,该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遂判决将其母亲的监护权资格撤销,由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娟 王艳敏)

  □新闻延伸

  7种情况下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3日,谈及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于2015年起开始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国家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出台的新规定。新规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7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意见》指出,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社会救助和相关保障范围。

  (记者 赵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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