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家庭不和睦迁怒6岁小叔子 莘县张鲁一女子故意杀人判无期

发布:2015-2-2 11:18:5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判处被告人王亚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王亚平与莘县张鲁镇某村村民徐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二人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人王亚平与徐某甲父母关系也不和睦。2014年7月2日16时许,徐某甲之弟徐某乙(殁年6岁)在王亚平家中玩耍时,被告人王亚平心生怨恨,迁怒于徐某乙,产生杀死徐某乙之念,遂在家中床上自徐某乙背后用黑色腰带用力勒住其颈部,并将其从床中间拉至地板上,头部撞到床边木凳子,致其勒颈窒息死亡。

  王亚平见徐某乙死亡,将其尸体用被子包裹后藏匿于家中一楼楼梯洞内,当晚将徐某乙所穿凉鞋扔至本村村民徐之英家房顶。7月4日上午, 王亚平先将徐某乙尸体装入一编织袋,移于院南墙根塑料布下。当天下午2时许,趁无人之机,又将装着徐某乙尸体的袋子转移至家大门口正对面的西墙根处。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亚平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亚平仅因家庭琐事而迁怒于徐某乙,持腰带勒住徐某乙颈部致其死亡。其作为成年人,明知将年仅6岁的徐某乙颈部长时间勒住有可能导致其死亡,仍然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被告人王亚平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对被害人实施腰带勒颈行为、被害人死亡原因、事后的处理痕迹均与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吻合;且公安机关是在其指认下提取被害人徐某乙的凉鞋,包裹徐某乙尸体所用被子,勒死徐某乙所用腰带,足以证实被告人王亚平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近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王亚平可酌情从轻处罚。但王亚平杀死无辜儿童,其所犯罪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属偶犯、初犯,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但仅此尚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亚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丰雷)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