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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发布:2015-1-30 10:34:2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停车难困扰着广大车主。规范的停车管理办法,一直备受期待。

  1月29日,记者从聊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聊城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即日起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该办法意见稿对于市城区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

  该办法意见稿指出,聊城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建设单位增建停车场应对周边居民开放

  该办法意见稿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该办法意见稿指出,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财政统一印制票据。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等。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严禁设地锁

  根据规定,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客流集中点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

  该办法意见稿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新闻延伸

  公众提意见 有两种方式

  意见反馈2月4日截止

  目前,聊城市政府法制办官网(http://www.lcfzb.gov.cn/)已经公示《聊城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民欲了解详情可登录该网站查询。

  据了解,为加强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起草了《聊城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聊城市政府法制办正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lc8288944@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邮编:252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4日。

 □名词解释

  停车场,该办法意见稿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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