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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男子信用卡透支8万触犯法律被判刑

发布:2014-12-25 9:49:54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王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近80000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近日被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向两家银行申领了额度分别为1000元和3000元的信用卡,后通过网上聊天方式或到郑州等地找枪手多次提高额度,使两卡额度分别达到50000元和30000元。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分别从两卡中恶意透支本金48821.27元和29996.52元。经发卡银行采取电话、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还款,已逾期超过3个月。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聊城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其家人已将上述两笔欠款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

  莘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还继续大量透支现金,且经过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人已将欠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对于此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但透支使用不当、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信用卡持有人在办理、使用信用卡时,应当注意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还款期限、欠款数额以及还款清偿顺序(一般银行在收到还款后先清偿银行费用如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等,如有剩余再清偿本金)。在还款时尽量缴清本金及费用,否则可能被计算复利。持卡人应保持预留联系方式畅通,便于掌握银行催收情况,至迟在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还款,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柳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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