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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将弟弟弟媳告上法庭 称其欠20万拒不归还

发布:2014-12-25 8:11:2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12月23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郑烨) 张某声称借给弟媳20万元,经多次催要对方拒不归还,弟弟却声称不知此事。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以张某证据不足驳回其起诉。

  张某诉说,自己的弟媳方某,因经营业务向张某借钱2000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张某顾及是自己的弟媳,一直未催要,直至2014年4月,张某因家庭急需用钱才向弟媳催要。

  但弟媳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一气之下,张某将弟弟与弟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

  但弟弟却说,自己的妻子向姐姐借钱时自己并不知情,自己也是最近两三天才知道的。如果当初知道妻子向姐姐借款,自己也不会同意的,因为该借款妻子方某用于其个人经营的有限公司,应由其个人偿还。

  姐姐张某出于无奈,将弟媳与弟弟一同告上法庭,审理中,弟媳方某对姐姐持有的借条产生质疑,方某说自己当时出具的借款200000元的借据,是其向山东聊城某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所借,因公司需要建立账目,所以应丈夫的要求其向该公司财务出具了借据并将借据交给了该公司财务。

  但姐姐称其当时自带200000元现金到弟媳方某所在公司并且直接将200000元现金交给了弟媳,弟媳当即出具了借据。

  面对姐姐与妻子方某的争辩,弟弟称自己因脑血管瘤破裂做过开颅手术,手术之前的事全记得,之后的事就不记得了;在自己与妻子方某起诉离婚后,才知方某向姐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以与方某系亲戚关系,一直未向方某催要,且自己的弟弟一直也不知情。张某的诉辩理由不符合常理。而在方某起诉要求与弟弟离婚后,张某持有方某出具的借据向本院主张权利,弟弟在此之前也并不知道方某向姐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

  另外,方某称其出具的借款200000元的借据,是向山东聊城某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所借,而弟弟一直在方某出具借据期间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一直不知道借款之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据此,姐姐所诉弟媳欠其借款200000元,证据不足。遂驳回张某对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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