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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拟出台荣誉市民授予办法 发布征求意见稿

发布:2014-12-10 9:54:3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12月8日讯(记者 张跃峰)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室对外发布公告,广泛就《聊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聊城或将近期出台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据介绍,之所以出台聊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聊城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等非本市公民。

  在征求意见稿中,列出了几种可以授予聊城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在本市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与本市长期保持友好交往的相关领域、行业知名人士;为本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只要符合这些其中一项,就可授予聊城市荣誉市民称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荣誉市民应填写《聊城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外国友人、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报市外侨办;台湾同胞报市台办;其他市外人士报市政府办公室。

  获得聊城市荣誉市民称号后,可以在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应邀可以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已取得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最长期限为其办理居留许可;荣誉市民子女来聊城市就读,享受本市学生待遇;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荣誉市民因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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