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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犯罪”这样认定

发布:2014-12-2 9:27:0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根据会议纪要,关于“三类犯罪”的认定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其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据了解,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其中包括: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人民法院责令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根据刑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负责人表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上述第1至5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或者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仍拒不提供单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清单等直接反映财务状况的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以上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会议纪要,有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1.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2.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执行不能的。

  3.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会议纪要明确提出,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转移,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供担保执行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伪造、隐匿、毁灭有关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者指使他人就履行能力作伪证,妨害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胡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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