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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见义勇为英雄”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

发布:2014-11-10 8:06:14  来源:聊城晚报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全市见义勇为工作,弘扬社会正气,推进全市见义勇为工作健康发展,近日聊城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理确认、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将推动聊城见义勇为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程。今后,见义勇为事迹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将授予“聊城市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给予人民币50000元以上奖励。

  市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建立见义勇为协会,与综治办合署办公,统一命名为“XX县(市、区)见义勇为协会”,由综治办主任兼任协会会长,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建立见义勇为工作站,统一命名为“XX乡镇(街道)见义勇为工作站”,办公场所设在综治办,由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兼任站长,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社区设立见义勇为志愿者。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主要负责对全市见义勇为行为的审核、表彰奖励,督促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落实,募集、管理并使用好公益基金,并负责向省推荐、申报见义勇为人员或群体。县(市、区)协会负责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的调查、确认、上报;对发生在本辖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协调解决就业、医疗、评残、救助、抚恤和资助等事宜。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市级见义勇为个人、群体及见义勇为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根据事迹突出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授予“聊城市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给予人民币50000元以上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授予“聊城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给予人民币20000元以上奖励。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授予“聊城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上奖励。对在见义勇为工作中尽职尽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聊城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给予单位3000元以上奖励;对在见义勇为机构工作中,尽职尽责、自觉奉献、作出贡献的个人,授予“聊城市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

  县(市、区)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协会对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相应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原则上每年3月份集中表彰奖励一次。对见义勇为作出突出贡献或因见义勇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可随时进行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年度时间为上年度的2月1日起至本年的1月31日止。

  ■政策解读

  行为界定

  见义勇为行为如何界定?

  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概念定义和界定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时,救灾、抢险、救人的;应当确定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见义勇为的主体应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时,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视为自卫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威胁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消失后仍继续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属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事先有约定条件的,如救生员救助溺水人等,应视为履行约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而现役军人、国家公职人员或保安等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公民在非履行职责公务期间,具有确认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为政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案件或抓获犯罪嫌疑人、在逃罪犯,并为此不顾个人人身、财产被侵害的危险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申请举荐

  见义勇为行为如何申请举荐?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协会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其他人员也可以向县(市、区)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协会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申请或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如下材料:见义勇为行为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和居民身份证。申请材料应如实写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行为实施的全过程;证明材料应真实,并有证明方签字;身份证主要是用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见义勇为受益人、受益单位、目击者、行为发生地单位、企事业、村(居)委会举荐的,举荐单位或举荐人必须提交详细的书面举荐材料、证明材料。举荐材料应如实写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行为实施的全过程,并写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或举荐人的签字。证明材料应真实,并有证明方签字。

  受理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如何受理确认?

  见义勇为的受理确认机关为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市、区)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协会。市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基金会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县(市、区)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协会,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后,要对申请报告和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对于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完整,证据确凿,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或申请内容可以明确认定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机关可以直接做作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

  对于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确认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举荐人补齐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材料完善的应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登记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确认申请人(或举荐单位)作为回执。说明已经受理,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一份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作为调查核实工作通知单。

  经调查审核后认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报县(市、区)综治办领导审批。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开具《见义勇为先进审批表》的依据,一份作为推荐表彰的依据。经调查审核后未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确认通知10日内,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再次确认,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审或重新评审。对依照规定重新作出的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仍有异议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不予受理。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必须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其认定的主要依据为:行为发生地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提供的证明;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团体组织提供的证明;受益人(或受益单位)、见证人提供的证明;现场勘察记录(图)、照片。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取到与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的笔录材料。 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因见义勇为造成身体伤残,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行为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伤残鉴定。县(市、区)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协会应在收到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60日内作出拟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适时表彰奖励。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以一周为限。

  表彰奖励

  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如何办理?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全市见义勇为先进表彰活动的受理、审核、请示、决定和市级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县(市、区)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协会对被县(市、区)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可以代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慰问并给予慰问金。

  表彰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凡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县(市、区)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协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并提交详实的申报材料,呈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受理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申请,应及时研究审核,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贡献、影响和奖励条件等提出表彰奖励意见,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需要报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国家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的初审并提出意见,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研究上报。

  保障抚恤

  相关链接

  “先救治、后收费”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建立救治绿色通道

  本报讯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对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完善权益保护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助,按照《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办理。

  ■新闻延伸

  县(市、区)协会见义勇为基金要不低于100万元

  本报讯 基金是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基础,今后我市将依法募集见义勇为基金。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基金发展规划,拓宽筹资渠道、搞好理财增值、扩大基金积累,为保障和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后顾之忧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强化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市、区)协会的基金要不低于100万元,工作经费要不低于10万元;有条件的工作站也要筹集一定的资金,保证见义勇为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建立见义勇为协会,乡镇(街道)建立见义勇为工作站,村(居)、社区设立见义勇为志愿者。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主要负责对全市见义勇为行为的审核、表彰奖励,督促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落实,募集、使用和管理基金,向省推荐和申报见义勇为人员和群体。县(市、区)协会负责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的调查、确认和上报,对发生在本辖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协调解决就业、医疗、评残、救助、抚恤和资助等事宜。乡镇(街道)工作站要及时收集上报见义勇为事迹及相关证明材料,协助掌握辖区内见义勇为人员日常生活状况。各志愿者要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工作部署,主动发现和收集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向上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告。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协会共同负责。县级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协会要及时了解收集本地群众见义勇为的信息动态,接受举荐人的举荐,并按照《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确认条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批确认后,应将结果按时通知相关的个人或单位。申请人或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市综治办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复核。

  规范奖励表彰活动。各县(市、区)在本级表彰的基础上,将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推荐为市级表彰的人选。市里将按照见义勇为事迹的突出程度、影响程度等,分级分类,集中表彰。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为收到更好的宣传教育和社会效果,也可以临时召开表彰大会。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市里参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同等奖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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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综治委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平安聊城建设考核范围

  本报讯 为全面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从今年起,市综治委将把见义勇为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聊城建设考核范围,增加分值权重,加大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直接与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年度等次、党政领导综治工作实绩和评先树优挂钩。同时,市综治办将对各级各部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运行和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进、及时评价、及时督促,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将严肃进行责任查究。

  从现在开始,到2015年年底,全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全部达到“五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机构场所到位、制度建设到位、专职人员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报、表彰、奖励等各项工作程序完善,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残、评烈、抚恤、救助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全面实现“机构建设标准化、工作运行规范化、服务保障长效化、宣传活动经常化”的工作目标。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足额落实。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就业服务。卫计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加强对落实医疗费用适当减免优惠政策的检查指导。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各教育阶段的优待政策。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面的优待政策。宣传、司法、交通、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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