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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展支付订金买车可享促销价?忽悠人的

发布:2014-10-11 17:47:4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事情虽说过去了几天,但莘县城区消费者徐彬(化名)心里还是特别不舒服。

  其实,徐彬早就打算在国庆小长假之前,购买一辆物美价廉的家用轿车,以便外出旅游、走亲访友时有个方便,不想却因为商家的不良经营行为弄得身心俱疲。

  9月14日,距离国庆长假还有半月左右的时间,按照之前的计划,徐彬打算去车市购买一辆经济适用型家庭轿车,以备假期期间走亲访友,或外出旅行时需要。

  恰好,当天莘县某汽车销售公司举办了一场车辆展销会,闻听消息到车展现场看车的徐彬,最后看中了一款某品牌的家用轿车,当时商家标明的促销价格为9.4万元。

  经与汽车销售人员沟通,双方一致同意,当日购车方交付1500元订金,即可享受上述促销价格,而且,双方约定次日即可提车。

  随后,对轿车品牌、性能、价格都比较满意的徐彬,痛快地交纳了1500元订金。然而,销售人员又提出要求说,假如徐彬不按照约定时间提车,订金将不予以退还。

  然而,在前期交易过程中,双方并没有签署任何购车协议,只是由汽车销售方给徐彬出具了一张交款收据。

  9月15日,徐彬按照约定前去汽车销售公司提车,却被告知没货,公司工作人员同时承诺说,等过几天之后会给其调配一辆。

  没想到,这一等就是十天的时间。9月25日,该汽车销售公司告知徐彬,如果想要提车,必须办理分期付款,否则,便取消约定的交易,即不再出售既定车辆。

  见此情况,徐彬自然是相当纠结和气愤,同时意识到自己有上当受骗的嫌疑。

  不想再跟公司纠缠下去,徐彬遂要求其双倍返还订金,但是,这一要求遭到对方拒绝,并表示可以退还订金或者让徐彬再选择该公司其他品牌的车辆。

  几经沟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徐彬将此情况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接到徐彬投诉后,莘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着手进行了调查了解。

  经调查,徐彬在车展看好的那款车已经停产,市场在售的同款车型数量有限。而莘县该汽车销售公司举办车展时,这款车已经处于缺货状态了。

  对此,莘县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明知缺货,但该公司工作人员却仍向消者费推销该款车型,本身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同时,根据新《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之规定,莘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双方最终于9月28日达成一致意见——由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徐彬1500元订金,并另外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共计2500元。

  至此,一起由购车消费产生的纠纷,终于在国庆欢乐假期到来之前得以圆满解决。

  (记者 赵艳君 通讯员 李兴山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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