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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聊城做生意,登记场所容易多了

发布:2014-10-10 10:06:0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原来做生意办个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要么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要么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反正麻烦事不少。话说回来,这都是国家明文规定的,聊城不能随意更改。这不,11月1日起即将正式施行的《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不需提交这么多材料了,但市场主体及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更明显了。同时,涉及前置审批的住所可免审,放开11个行业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国庆节后,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相关负责人、主要起草人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背景·界定

  制定《办法》势在必行 对“两所”有界定

  起草人说,就目前市场主体的登记而言,市场主体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的登记皆有章可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国内尚无统一规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国家将权力逐级下放,设区市政府可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最近,国内部分省市已制定出台了住所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山东部分地市也制定了相关办法并已颁布实施。据此,聊城亟须制定本市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最近,第2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它是我市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

  《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划内1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和原来已注册登记此后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办法》第三条规定,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比如金柱集团,住所可以是在金鼎商厦,而经营场所则可以是各个地方的楼盘等。

  为什么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就是为了确定市场主体的具体地点,使法律文书能够送达,再一个就是牵涉到司法和行政管辖,这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主要目的。

  ◎简化·免审

  三简一特殊更便捷 有前置审批可免审

  “原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比较琐碎,也比较多。”这位起草人说,作为简政放权的又一重大举措,工商部门在组织起草这一办法的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先进地市的经验。《办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大幅简化。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项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办法》的第八条。

  按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原有规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而新的《办法》第八条规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的,也可以提交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以上的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条件大大放宽。

  老规定是,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而《办法》规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租赁房屋的直接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即可,不需要再找房东借房屋产权证进行复印,也避免了房东借给租房户复印房屋产权证带来的额外担心。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有部分申请人把无偿使用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办法》规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无偿使用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即可。

  老规定是,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而《办法》的一个特殊规定就是,申请将军队房地产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总后勤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办法》第八条最后规定,各有关单位、个人应无条件地据实为市场主体出具关于房屋使用权的相关证明。

  此外,对于涉及前置审批的住所,可依据相关许可证直接登记,不再重复审查。《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后,凭《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和有关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可按有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免予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对此,起草人表示,事实上,前置审批项目的相关许可证上已经记载了这些行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已经进行了审查,看过了登记证明,工商登记机关不再重复审查,也不额外加重申请人的负担了。

  ◎自主·责任

  自填“两所”地址 出了问题自己承担

  《办法》明显突出了市场主体及申请人的主体责任,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在第四条中足以能看得出来。市场主体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市场主体在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及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也是新办法比较特殊的创新,申请人办理登记需要自己承诺,比如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申请登记的住所是在兴华路,而实际上是在振兴路,这是肯定不行的。一旦出现了这样的虚假问题,市场主体就有可能会被工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外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可是对社会公众开放查询的,在异常名录里一待,肯定会影响自己的经营,这样就会自讨苦吃,责任由自己来承担。起草人表示,尽管工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放宽了条件,若申请人承诺的含有虚假成分,一旦出了问题,申请人自己必须承担责任,这无疑也凸显了申请人的主体责任。

  《办法》第五条规定,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正如省政府相关文件所指出的,“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办法》第十一条主要侧重的是监管。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划、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文广新、卫计委、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这里将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了。

  ◎址照·住宅

  可一照多址也可一址多照 11行业住宅可登记“两所”

  起草人说,国家放开了“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聊城制定《办法》时又做了一些创新。具体表现为第九条,原来只能“一照一址”,即一张营业执照,只能登记一个地址。而《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区域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原来也不允许“一址多照”,即一个地方不可以办理多个营业执照。而《办法》明确,能够有效区分出独立区域的集中办公区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即“一址多照”。商务秘书类企业可以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办法》第十条是放宽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也就是说,有限度地放开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允许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11个行业的市场主体,用住宅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此外,允许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的市场主体将住宅登记为住所。但市场主体能否在住宅内开展经营活动,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还要遵守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是《办法》明确的。“遵守管理规约”源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尤为重要。你的经营场所每天来的人很多,踩得楼梯咚咚响,或者高声喧哗,影响邻居正常的生活,这样的情况若邻居不同意,也不能在住宅内经营。属于民事纠纷的由当事人自主处理。这一条和第七条有些相似,体现了“宽进严管”的国家意志。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王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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