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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聊城全面实行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

发布:2014-9-9 22:28:3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饭碗”。“村民没同意、征地补偿款没到位,推土机就把耕地推掉了”的情况,今后或许在聊城不会再出现。8月底,市政府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从10月1日起全面实行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征地时须土地补偿款到位后才能移交土地;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再批准征地;征地中涉及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先安置后拆迁,保障其居住条件。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保证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从10月1日起,聊城全面实行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9月5日,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工作人员说,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即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将征地补偿款提前预存到市、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专门账户。征收土地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费用。

  据透露,市、县(市、区)政府为征地补偿款预存主体,由同级财政部门或申请用地单位缴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款,应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预存到专户。

  各级政府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把征地补偿款列入本级政府财政年度支出预算;单独选址项目要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列入项目资金预算。在土地征收报批前,由国土部门核算需缴纳征地补偿预存款金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财政部门或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预存款足额预存至专户,缴纳凭证做为土地征收报批要件。凡未按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一律不得上报。征地补偿预存款金额不得少于土地征收方案中征地总费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须在用地报批时严格审核把关,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到位。

  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可探索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获得百姓普遍接受的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征地管理体制,解决征地过程中征地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市、县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土地征收。市政府实施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市政府储备土地等,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辖区其余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东昌府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具体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包括市属各开发区管委)对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的征地程序、补偿标准、费用落实、安置途径、社会保障和批后实施等负总责;负责处理对因土地征收工作引发的信访、诉讼、行政复议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的具体事务。

        征地程序明确规定须过10道关

  据介绍,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制定土地征收计划、发布拟征收土地通告、组织勘测调查清点确认、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请实施主体同意、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听证、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批准后征收土地通告、兑付补偿、移交土地等10道关。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征收中,须严格履行程序,该履行的程序一道不能少。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初,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城镇发展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合理制定当年土地征收计划。市、县(市、区)政府在土地征收前,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勘测调查清点确认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的国土部门组织,财政、社保等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共同参与。被征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相关权利人到场,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共同进行现场调查清点,并进行核实确认。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复核。复核无误后的调查清单,应由相关权益人进行现场签字捺印确认。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勘测调查清点确认后,应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部门会同财政、社保等部门以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包括: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补偿安置措施等。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应报请实施主体同意。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实施主体同意后,要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张贴通告等多种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应告知申请听证权利、方式和时限。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无异议,放弃听证。而后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报批。市、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张贴等多种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通告。

        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

  土地征收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市、县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确认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足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相关权利人,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移交土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在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是否到位,是做好征收土地的关键。为严格把握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维护好被征地百姓利益。记者注意到,新的政策明确,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再批准征地,也就是说,应在征地报批前足额拨付至当地人社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予审批土地征收。征地批准后,由人社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社保资金落实到人头,做实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须严格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价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拆迁影响居住  应先安置后再拆迁

  土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规定的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须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01号)文件标准执行。为制止抢栽抢建行为,采取包干补偿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及土地征收情况,有依据地制定地面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标准文件,做到有据可依。征地中涉及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先安置后拆迁,保障其居住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同时,可科学合理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生活有保障。

  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等方式增加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预留机动地的,或有可调整承包地的,征地时应优先通过调整土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的,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经营用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各级政府要制定严格管理办法,合理安排,规范操作。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严禁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留用地应征为国有,可随项目用地一并征收。在企业项目等用地中,通过用工培训,合理安排被征地农民到企业合适岗位工作。今后市政府将把被征地农民安置做为各县(市、区)政府土地征收绩效考核重点内容进行考评。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张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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