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新购手机无法正常充电退换困难 聊城通信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发布:2014-8-18 14:23:5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带来手机通信业务的飞速发展。但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所体验的通信服务质量,却明显与运营商承诺的多有不同。

  聊城市工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情况显示,最近几年,消费者投诉热点中,电子产品和通信业务一直占据榜首,而有关手机的投诉热点问题则主要集中在质量差、售后服务跟不上,以及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商家推脱责任等。

  最近,市民孙平的遭遇和维权历程,无疑也印证了有关部门的相关说法。

  今年6月9日,孙平在我市某商场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没想到,仅仅3天后,手机竟然出现了无法正常充电的现象。

  见此情况,孙平随即到该商场指定的品牌售后处,说明了情况。后经维修后,手机恢复正常使用,可是,不久之后,同样的故障再一次发生。

  接连出现类似情况,手机最终被返厂进行检测,但随后孙平却被告知,该品牌手机售后处拒绝负责对产品的包修,理由是“出现了灾难性损坏或因擅自拆卸而导致设备无法使用”。

  这样一个绕口令般的理由,实在难以让孙平信服。接着,孙平只好找到商场,要求退换产品,不过,由于手机早已超过约定的退货期限,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无奈之下,8月12日,孙平将相关情况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

  接到孙平投诉后,聊城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最终确认孙平所述情况属实。

  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这一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相当规定,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同时,《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2条中更是清楚地规定,“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为其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

  由此可以看出,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孙平退机或者换机的行为,都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

  市消费者协会上述工作人员总结认为,消费者购买手机3天后,便出现了性能故障,并在两个月内连续维修了两次,问题都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对此,经营者应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因此,该品牌手机经验商以模糊不清的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于法无据,而且于理不通,其有责任为消费者调换新机。

  为此,市消费者协会对商场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对其详细讲解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最终,商场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品牌、同型号的新手机。

  (记者 赵艳君 通讯员 李兴山)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