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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起“一房二卖”纠纷案水落石出

发布:2014-7-21 10:02:0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俗话说,一女二嫁让人笑掉大牙。现实中“一房二卖”是不是卖主也晕过了头?

  一处房产出现了两个买家,两买家都称已经交付购房款并实际入住,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谁在放“烟幕弹”?最近,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启动再审程序,让一起“一房二卖”纠纷案水落石出,撤销该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权调解书,还房屋所有权于真正的买主。

  虚假起诉 法院确权,“买”主与“卖”主达成调解协议

  张某、辛某、张玉均居住在聊城市区,且辛某、张玉是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7日,张某曾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到东昌府区法院,张某称,2012年11月10日,他与辛某、张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人将位于聊城市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连储藏室转让给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35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当场向辛某夫妻二人支付了2万元的订金,第二天又向二人支付了剩下的33万元房款。

  房款交付后,辛某夫妻没有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于是,张某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由于辛某、张玉当时同意张某的诉求,且辛某夫妻承认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该房屋转让给了张某。张某交清房款后并实际入住,合同约定交清房款当日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对实事认定一致。法院对此案采取了快立快审快结。当场法官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聊城市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及储藏室归张某所有。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法院的这一做法都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一点暇疵。

  节外生技 房屋真实买主申请再审

  单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上看,在法院确认聊城市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及储藏室归张某所有第八天即2012年11月18日。辛某又通过中介机构与哈某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辛某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与前文所讲房产为同一处)以39.8万元卖给哈某。当场哈某依照约定向辛某支付购房款29.8万元,剩余10万元房款待房产证过户后交付。哈某和辛某共同到聊城市住建委房产大厅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2012年12月21日房屋登记机关核收了全部转让登记资料,出具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缴费单》等。2012年12月24日哈某到聊城市住建委领取房产证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房产已被东昌府区法院查封。过了几天,哈某了解到自己所买的房屋已经被法院确权给张某,于是,哈某申请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再审。

  查明真相 撤销已生效的确权调解书

  针对涉案房产出现“一房二卖”的问题,由于东昌府区法院先前作出的涉案房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想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先前调解书在事实上有错误。于是,东昌府区法院审监庭的法官们多次找到涉案当事人核实了解案件真实情况。通过审查哈某申请再审听证笔录;调取公安部门对辛某涉嫌诈骗的讯问笔录;哈某的陈述及查验辛某与两买主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所有资料、收款收据等等。最后,案件真相大白。

  原来,张某与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其真实情况是2012年4月辛某向张某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辛某到期后未能偿还。于是,张某让辛某、张玉夫妻用位于聊城市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抵偿借款。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10日,后来辛某称“这个时间系倒签”。签订合同的实际日期已记不清,但晚于其与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辛某还向张某出具了两张收到张某房款的收据,落款时间分别是2012年11月10日和11日,但辛某并未真正收到张某支付的购房款。其实,张某还继续保留着辛某为其出具的民间借贷的借款手续。

  2012年12月24日,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辛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张某的申请,当天查封了涉案诉争房屋。2012年12月27日,张某申请撤回对辛某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涉案诉争房屋的查封。法院经审查,张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于是作出准予辛某撤诉申请及解除对涉案诉争房屋的查封。

  2012年12月27日,张某又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辛某、张玉夫妻起诉到法院。同日,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确认涉案争诉房屋归张某所有。

  东昌府区法院通过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后,经审判委员研究,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此案。

  法院再审认为,哈某与辛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该合同的效力应予认定。张某与辛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的行为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实际是民间借贷。张某与辛某、张玉的房屋买卖并未实际发生,且合同双方均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张某未实际交付房款,未撤销原借款收据并将借款转为购房款,辛某亦未将涉案诉争房屋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张某、协助张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张某称其已交清房款并实际入住与事实不符。所以,张某要求辛某、张玉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确认涉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据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后,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撤销已经生效的房屋确权调解书,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系化名)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崔希珍 王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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