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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电缆致短路殃及邻居

发布:2014-4-3 10:42:5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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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女士家被烧坏的电器本报记者。 郭庆文 实习生 潘超 摄

  本报聊城4月1日讯(记者 郭庆文 实习生 潘超) 3月31日,市民杨女士反映,3月26日,供电公司在维修她邻居家电缆时忘接零线,而她家与两户邻居共用一个电表盒,导致电线短路,造成她和邻居家多台家用电器被烧毁。

  “26日晚六点半回家,开灯时发现灯光发暗,后来一闪闪地熄灭了,断了一晚上电。”杨女士事后得知,当时供电公司在维修邻居家电缆,结果忘记接零线造成短路。“当时我家电器都通着电,热水器、洗衣机等都因电流过大烧毁。另一户邻居家电脑、电视机、监控设备也损坏。”杨女士说,3月31日已是电器烧毁的第六天,由于没有相同电路板型号,家里热水器没法修,洗澡都成了麻烦事。

  31日,记者在杨女士家看到,她家热水器已成空壳,吸油烟机烧毁。她说,这两天没法做饭,只能在外边吃饭再回家。新买的热水器由于线路不符,只能临时用着插排接线。杨女士说,现在已给她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她要求把家里电器修好,和原来一样能用就行。

  杨女士说,事发后第二天她曾向供电公司反映,对方派人查看确认后,承认忘接零线,统计了受损情况后,就一直等消息。杨女士介绍,她曾给国家电网打电话询问,但一直未得到回复。之后,一位中间人郝先生前来处理家里电器烧毁问题,并联系相关厂家,但由于部分电器型号较老,一些配件已没有,对方无法修复,只能按照“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赔付。

  杨女士气愤地说,该办法中提及的“按家用电器使用寿命折旧后余额10%赔付”的方法,她没法接受。“要按余额赔付,就不剩什么了。郝先生也向供电公司请示了,可是一直没有答复,对方说开会研究,一直这样拖着,也没结果。”杨女士说。郝先生对此也表示很委屈,他说他并不是供电公司员工,而属于厂家维修部,只负责维修,赔付的事做不了主。“我现在得帮顾客处理好维修电器的事,有关赔付的事我也向那边反映过了,但具体还得他们协商。”

  据了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布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所限己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规定:

  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所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堡、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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