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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亿余元

发布:2014-2-28 8:08:0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案37亿余元、备受社会关注的刘迪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所涉两案)经区法院一审判决,刘迪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后被告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2007年7月,被告人刘迪伙同其父刘某某(2011年8月去世)成立青岛东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14日更名为青岛齐能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为更大规模吸收公众存款,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刘迪采取虚假出资的方式,在天津成立鑫汇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在青岛、聊城、淄博、泰安等地成立分公司。2011年7月注册成立青岛中融合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迪作为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组织策划公司经营模式,指使李喜超、马旭光、李晓等协助其管理公司,并组建了下设机构,还在河南、河北、广东、江苏等省及山东省内的青岛、淄博、聊城、济宁、泰安、德州、东营等市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

  刘迪以上述公司为平台,以入股及投资项目为名,指使李喜超、马旭光、李晓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其控制的公司均不具备面向社会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在各地召开推介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虚假宣传等方式,以月息3%-20%不等的高额固定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各地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具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吸收的款项上交总公司由刘迪统一支配。自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刘迪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67,017,144.80元,至今2,996,144,555.29元无法归还。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另案被告人李喜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马旭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高士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赵立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子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高志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王亚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涉案款项和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负责处理。

(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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