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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3.15起网购有了7天“后悔权”

发布:2014-2-24 10:53:4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办法》可以为网购提供哪些保障?水城网民对《办法》又有何看法?对此,记者采访了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内容解读】

  明确个人网上开店“实名制”原则

  “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该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

  “恶意差评、刷业绩等,都是近年来网络市场出现的一些特有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为规范这些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依据。”该负责人说。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收到货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办法》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持立法一致,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加大了力度,规定了消费者网购收到货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该负责人说。

  另据该负责人介绍,在《办法》发布之前,就有网店实行“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但是并不具备强制性,《办法》对此进行了强制规定,也就是要求所有的网店卖家都要做到“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也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还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采访中,该负责人介绍了一个案例——一外地消费者网上购买了聊城经营者的商品,收到货品后,怀疑是假冒商品想退货,聊城网店店主却不答应,因此与聊城的经营者发生纠纷,最后,经调查发现,该产品并非假冒伪劣产品而是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如果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话,那外地消费者可以直接退货就不会发生这种纠纷了”。

  通过微博有偿推广商品需进行明示

  来自聊城东昌府区的90后毕业生王殿园利用微博创业卖苹果,从目前来看他基本可以做到收支平衡,在香江卖打底裤、美体裤等物品的申小丽,去年也在朋友的推荐下,在她的腾讯微博中售卖她店中的商品,虽然生意不是很好,但每周都会有人光顾……不知道您有没有感觉,不知什么时候开始,登录微博或微信后,食指下拉,看到的不仅是朋友们的生活,也夹杂着他们出售各种产品的信息。”

  对于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售卖的行为,《办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办法》指出,网络交易中,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随着网络特别是移动网络的发展,现在很多电商都开始使用微博、微信等平台推广,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对于消费者可能看不出的广告,通过明示告诉消费者是广告,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方便消费者进一步作出决定。”该负责人解释。

  此外,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内容变化】

  规章名称缩短

  概念内涵更加丰富

  市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办法》之前,为了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全市一直实施的是2010年5月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规范网络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法制支撑作用。

  但是,三年多来,随着网络市场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不断翻新,《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无法完全适应网络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机构,便完善制定了《办法》,该负责人表示,从《暂行办法》到《办法》,行政规章的名称缩短了,但涵盖的范围却更广了。

  “为适应新的形势,新《办法》的内容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各类营利性服务。”该负责人说。

  (记者 李小芹 楚诗韬 通讯员 杜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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