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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尝试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 开创保障房新模式

发布:2014-2-7 11:55:0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酝酿多时的共有产权房或将深入展开。这一住房保障模式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部分产权”的住房,更多的人关注,开创保障房新模式的共有产权房如何完善制度设置,避免踏入经济适用房“福利院”“权利房”的歧途?

  共有产权房在全国铺开

  住建部日前表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将推进廉租房公租房并轨和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探索。保障对象根据自己的条件购买保障性住房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地方政府持有保障性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这就是共有产权保障房。上海、山东、甘肃、江苏淮安等地已先后开始尝试这种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

  从当前的实践来看,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有的还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税费减免,以降低住房的建设成本,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配售时,在合同中明确共有双方的产权份额及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增值所得的分配比例。

  上海市提出,将共有产权房申请门槛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3300元放宽到5000元。此前,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已从试点期间的2300元,先后放宽到2900元、3300元。截至目前,上海共有产权房累计购房家庭5.2万户。

  安徽省宣城市开展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对棚改安置房超出原有住房面积的部分,居民既可以通过购买来获得房屋全部产权,也可缴纳租金从而只享有部分产权。目前,安徽计划推广这种模式,探索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共有产权制度,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购买部分棚改房产权。

  “有了共有产权房,我们这样的‘夹心层’就可以实现买房梦了。”今年32岁的刘杰告诉记者。他们夫妻都在武汉的小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不高,属于中等偏下水平。“我们既不符合条件住公租房,又买不起房,共有产权房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共有产权房与经济适用房制度有何区别?

  共有产权房与曾执行多年又屡屡曝出丑闻的经济适用房制度有何区别?

  与经适房存在的源头审批和套利漏洞不同,住建部有关人士表示,共有产权房不仅可以保持其保障房属性,而且,即使住满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者也要优先转让给共有产权人,也就是地方政府,由政府按市价购买产权获得完整产权。

  按照约定,上海当地政府占共有产权房30%—40%的产权,60%—70%的产权归个人。由于产权收益共享、补缴差价等因素,使得溢价大幅缩小,杜绝了共有产权房的寻租现象。北京近日也明确规定,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购买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同时,保障房从“完全产权型”转向“共有产权型”,有利于地方政府积蓄财政实力和制度保障来推进保障房建设,也有利于让市场介入、发挥市场作用。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市场总监李国政认为,当前的保障房建设模式,政府提供了财政补贴、出让金优惠等支持。而共有产权房实际上是把这些支持以共有产权的形式明确下来,使住房保障政策更加法治化。

  李国政分析,通过在市场上出售或由保障对象购买政府持有的部分产权,政府能够回收土地等各种增值收益,有利于后续保障房建设的投入,使更多的人得到住房保障。

  此外,共有产权保障房所面向的保障人群是真正的中低收入“夹心阶层”。这一群体工作单位与家庭收入更加固定,事业上升度高,相关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更加有效。

  全面推广还需完善收益模式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近日表示,将在各地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探索的基础上,完善产权分配和上市交易收益调节机制,切实消除牟利和寻租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毛寿龙表示,这种模式更适合快速发展的地级市,房价相对较低,可以参照商品房定价。但在北京、上海等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共有产权房如何定价才能既让中低收入阶层买得起,也没有牟利空间,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李国政认为,要完善共有产权房的上市回购定价模式,若政府出资回购受助者产权,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回购价格。

  上海市房地产(行情 专区)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徐益超指出,随着共有产权房大量入市,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将日益紧迫突出,应不断加强申购审核、售后监管和后期退出等工作,压缩利益空间,确保保障房资源的循环利用,并通过公积金、房贷等方面的政策创新和倾斜,使更多住房困难家庭“圆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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