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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两卖 31万房款面临打水漂

发布:2013-10-21 21:02:21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段时间,家住城区的周女士烦透了,辛苦攒钱买套房,不想原户主一房二卖,携款跑了。新买的房子无法入住,房款又要不回来,不甘心30余万元就这样打水漂,她开始了维权之路……

  30余万元买房,遭遇一房两卖

  2012年2月份,家住城区的周女士得知东昌府区卫育北路一处房产出售,她与房主郝某联系上,双方谈妥31万元成交。2012年2月8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2年4月2日至4日,分三次,把房款交给了郝某。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周女士付清房款后,双方到聊城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郝某收到房款后的45日内,应把房屋交给周女士,并结清水电等所有费用。

  然而,在周女士把辛苦攒下的31万元陆续交给郝先生后,事情却发生了变故。周女士说,2012年5月19日是交房的最后期限,5月18日,她给郝某打去电话,告诉对方到了交房的时间后,对方很爽快地答应了,并说第二天上午就可以来拿钥匙。

  2012年5月19日上午,周女士如约来到卫育路肉联厂家属院29号楼所购买的房子内时,发现房门大开,里面坐着两个陌生的年轻人。屋内一女子告诉她,郝某不在。周女士下楼寻找,四处寻找未果后,再次上楼寻找时,却发现房屋里的两人更换了门锁,并且告诉周女士,郝先生已经不在这里居住了,这房子他们买了。

  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随后几天,周女士一直尝试与郝某取得联系,但对方的手机从无人接听变成了停机。周女士感觉,可能被骗了。

  周女士今年58岁,已经退休,买了房子却无法入住,她只好临时借助女儿家。

  发现被骗后,2012年5月21日,周女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东昌府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对郝某进行了网上通缉。2013年6月28日,办案民警把逃逸到青岛市的郝某抓获。据郝某交代,2012年,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急于筹措资金,便想将自己在卫育路的一所房子出售,接着对外贴出了房子的信息。让他没想到的是周女士和曹先生都看中了他的房子,都表示想要买,这让急于筹措资金的郝某动了歪心。先后与两人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携带妻儿逃到了青岛。

  10月14日,记者来到周女士所买的房屋处,想向另外一位“房主”曹先生了解情况,但屋内一直无人应答。

  维权之路漫长,无惧一波三折

  在报案的同时,周女士决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女士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到聊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3年5月23日,周女士申请了仲裁。2013年9月18日,聊城市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仲裁书,仲裁书裁决周女士与被申请人郝某于2012年2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郝某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周女士所有。

  拿到裁决书后,周女士非常激动,可是随着最后期限的临近,她依然无法得到房屋的所有权。2013年1月3日,周女士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3年4月10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她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3)聊执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中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裁决内容第二项“被申请人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所有予以确权”属于无权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对该裁决不予执行。

  拿到执行裁定书后,周女士的心情非常低落。周女士说,她购买房屋的手续齐全且合法,为什么不能得到房子呢。因不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事的裁定,随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中显示:周女士与郝某因房屋交易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聊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房屋买卖的效力进行认定,有权裁决该涉案房产的权利归属。该项裁决内容在事实上可以履行。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撤销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聊执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看到一线希望的周女士再次向聊城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然而,周女士在10月12日领到执行裁定书后发现,依然不予执行。

  买房签卖合同后最好进行公证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聊城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乐章,李乐章认为,从中级法院不予执行裁定书来看,其理由是周隐瞒了事先明知郝又卖房给别人及曹实际居住的事实,进而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李乐章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

  根据《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在仲裁时,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要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申请人存在上述行为。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查申请执行人在仲裁时有无此种情形,因为这样有违审判机关的中立性。

  《民事诉法》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在郝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周女士可向法院起诉。作为郝某诈骗行为的被害人,周女士也可在郝某被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李乐章律师告诉记者,一房二卖后,携款潜逃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涉嫌诈骗的行为人不仅应负违约责任,往往同时触犯了刑法,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或者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民事审理、或者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维权周期都比较长。

  俗话说的好:“知人知面不知心”。市民在购买这种没有权证的房屋时,除了在协商合同条款时严格把关外,还要对卖方的身份信息和相关的资信等情况作真实性的审查,必要时要去有关部门核实。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强化双方相关文书的证据效力,最好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对相关手续、证件的审核比较严格,在双方发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要强于未经公证者。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周女士即使能如愿入住房屋,何时能办理房产证也是个未知数。

(记者 张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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