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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带薪年休假纳入企业劳保年检 不休须翻倍补偿

发布:2013-5-16 16:51:41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网讯  5月14日,山东省人社厅、发改委、文明办和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摆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孙力的办公桌上。孙力表示,此次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带薪年休假”通知,目的是推动这项制度尽快落实。其实,聊城几年前已经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纳入劳保年检,只是没做硬性要求,今后将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执行。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聊城晚报记者注意到,山东省人社厅、发改委、文明办和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于5月初开始陆续下发到17市,市人社局刚刚接到文件。文件显示,用人单位要切实关爱职工,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休假的关系,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保障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将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此,孙力表示,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了,不久,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就将这项内容纳入劳保年检,不过没有将这项内容作为硬性要求。现在,省人社厅、发改委、文明办和旅游局联合发文要求落实,今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将这项内容作为年检的必查项,职工是否进行年休假,单位的考勤表会一目了然,发现问题强制用人单位执行。

    孙力说,强制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主要依据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既不让职工带薪休年休假,又不给年休假的3倍工资,还执意不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强制用人单位除了给予3倍工资外,还应再给职工3倍工资的赔偿金,意即用人单位应给职工共计6倍工资的补偿。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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