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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雇工房顶跌下 定作人无过错承揽人应赔14万

发布:2012-12-10 21:09:52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网讯 市民肖增想盖12间房屋,便找到了连成,与其约定,把12间房屋修缮好,给12000元。不料,在修缮房屋的过程中,受雇于连成的一名工人从房顶跌下。病愈后,这名工人一纸诉状将肖增和连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因肖增和该工人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而非承包关系,所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去年下半年,连民受雇于连成到聊城某村给肖增修缮房屋(平房)。施工过程中,连民不慎从房顶坠下致伤。当日,连民被送到聊城市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大额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左侧硬膜外血肿、皮肤软组织损伤。住院27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63702.4元。

    连成支付18300元后就不再支付。连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将连成与房主肖增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4977.25元。

    诉状中显示,施工前,连成找到连民要求一起去修缮房屋,由他给连成发工资。而肖增并没有跟连民联系,只在修缮房屋前与连成有约定:连成负责把自己的12间房屋修缮好,给他12000元。修缮房屋需用的工作人员、设备及其如何组织管理都是连成自己的事,与房主肖增无关。

    由此可以看出,连民与房主肖增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连民与连成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即是雇佣关系。连民与肖增没有直接关系,只能是间接关系即第三人的关系。而连成与肖增之间应该是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关系,即是承揽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雇工在雇佣期间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雇工故意的除外。”“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作为雇主的连成要承担责任,作为房主的肖增则没有责任,而作为受伤者的原告应该意识到修缮旧房屋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尽到安全意识但没能尽到,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原告自己承担25%,被告连成承担75%为宜,赔偿金额144359.65元。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秦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网讯 类似这样的情况,如何区别承包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审理此案的东昌府区法院刘龙启法官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

    刘龙启表示: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人居于主导地位。承包人承包的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是发包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经营项目,本应由发包人自己组织完成,而依法委托承包人代为组织进行。承包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发包人从承包经营中获取经营利润,对承包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定作人提出定作的要求,由承揽人自主完成。在这种商品经济关系中,定作人实际处于消费者的地位,而承揽人则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承揽的项目,定作人在承揽活动中只能取得消费品或享受服务,而不能直接获取利润。上述案件中,连成通过雇佣连民等人,租赁需用设备,而后从中获取利润,因此对承包经营活动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肖增拿出12000元,要求连成给他修缮房屋,对于如何修缮肖增并不过问,只在修缮前提出要求,就如买商品一样。至于怎么做出来好商品,那是制造商的事情。

    在制造商品时工人受到了伤害,应由组织制造商品的雇主赔偿损失,而与买商品的人无关。此案就是这样,肖增好比拿12000元买连成建造好的房屋,而连成在组织连民等人建造时受到了受害,受到的伤害损失就应当由连成赔偿或连民自己承担。(秦臻 崔希珍 刘龙启)

    链接:承包和承揽的区别

    本网讯 类似这样的情况,如何区别承包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审理此案的东昌府区法院刘龙启法官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

    刘龙启表示: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人居于主导地位。承包人承包的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是发包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经营项目,本应由发包人自己组织完成,而依法委托承包人代为组织进行。承包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发包人从承包经营中获取经营利润,对承包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定作人提出定作的要求,由承揽人自主完成。在这种商品经济关系中,定作人实际处于消费者的地位,而承揽人则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承揽的项目,定作人在承揽活动中只能取得消费品或享受服务,而不能直接获取利润。上述案件中,连成通过雇佣连民等人,租赁需用设备,而后从中获取利润,因此对承包经营活动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肖增拿出12000元,要求连成给他修缮房屋,对于如何修缮肖增并不过问,只在修缮前提出要求,就如买商品一样。至于怎么做出来好商品,那是制造商的事情。

    在制造商品时工人受到了伤害,应由组织制造商品的雇主赔偿损失,而与买商品的人无关。此案就是这样,肖增好比拿12000元买连成建造好的房屋,而连成在组织连民等人建造时受到了受害,受到的伤害损失就应当由连成赔偿或连民自己承担。(秦臻 崔希珍 刘龙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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