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偷盗电动车 良心发现投案自首领刑10个月
现年46岁的张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两次,2012年刑满释放的他2014年又因触犯刑法锒铛入狱,在偷盗价值仅为6000元的电动三轮车后良心发现投案自首,经法院审理后仍被判犯盗窃罪。
2014年11月的一天傍晚,张明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夺门而出,喝的酩酊大醉后便去了弟弟家“避难”。第二天凌晨6时许,张明醒来摸摸自己的口袋发现已身无分文,在弟弟家随手拿了把螺丝刀准备外出偷车卖点钱。转来转去,张明盯上了停在胡同口的电动三轮车,随后成功撬开车门及车的启动开关,将车开到弟弟家的车库中。电动车车主王立早晨将车开到胡同去散步,归来后四处寻找没找到车辆才发觉被盗,便立即报警。得知车辆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后,办案民警随即启动定位查找程序,发现车辆藏匿在某小区车库内,经侦查,车库所有人的哥哥张明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张明回到家里后,思来想去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正当办案民警准备前去抓捕张明时,他早先一步来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明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系累犯、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张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介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根据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即构成“数额较大”,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明盗窃电动车数额达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法庭考虑张明系累犯、自首情节进行量刑。其中,累犯是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法律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由于张明于2012年刑满释放后两年的时间又犯盗窃罪,所以其属累犯。所谓自首是指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张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故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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