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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男子用牛皮替代驴皮熬制阿胶获刑九个月

发布:2015-10-15 10:54:35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为减少生产成本,以假充真,用牛皮替代驴皮熬制阿胶并销售。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没收。

  2010年,彭某成立阳谷古井泉阿胶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春筹集厂房后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份开始生产。

  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3月份,彭某在生产阿胶过程中,为减少生产成本,以假充真,用牛皮替代驴皮熬制阿胶,彭某销售伪劣阿胶总价值为52216元。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彭某古井泉公司共扣押成品假阿胶5160公斤,销售标价为30元每公斤,扣押伪劣阿胶价值为154800元。诉讼中,被告人彭某上缴到聊城市公安局的五万元违法所得移送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牛皮冒充驴皮生产阿胶,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为52216元,扣押并销毁的未销售假阿胶价值154800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扣押并销毁的未销售假阿胶价值154800元,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5万元销售金额的3倍以上,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成立阳谷古井泉阿胶有限责任公司后,以实施该犯罪为主要活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庭审中,被告人彭某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上缴到聊城市公安局的五万元违法所得应予没收。鉴于被告人彭某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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