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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部非遗条例12月1日施行 “非遗月”时间确立

发布:2015-9-29 11:52:36  来源:齐鲁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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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施行。(齐鲁网记者 满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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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守涛。(齐鲁网记者 满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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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齐鲁网记者 满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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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李国琳。(齐鲁网记者 满倩 摄)

  齐鲁网济南9月24日讯(记者 满倩)今天,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施行。据介绍,这是山东省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上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新通过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条例法规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立法背景、过程的情况进行介绍。
  
  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月” 明确代表性传承人的五项权利
  
  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守涛介绍,《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条例》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月”,根据山东实际,规定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在此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同时,《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评审作了原则性规定,畅通异议处理渠道。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职责和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范。
  
  在代表性传承人方面,《条例》在国家法对代表性传承人条件和义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五项权利,以进一步保障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目前,山东省共有1个国家级、9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进一步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条例》专设一章,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保护主体、保护机制、保护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体现出工作创新性和鲜明的地方特色。
  
  另外,《条例》还将“生产性保护”概念引入立法,并规定了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和内容,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促使非遗走进现代生活,惠及民生。
  
  山东共有国家级传承人60名 要求各地开展相关地方立法
  
  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目前,在非遗项目方面,全省共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73项,位居全国第二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55项;在传承人保护方面,全省共有国家级传承人60名,省级传承人313名,市级传承人1617名,县级传承人4339名,全省共有各类非遗传习所1100多个。全省以非遗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业户达到39000多个,年营业收入接近200亿元,利税30多亿元,从业人员达265万余人。山东还先后于2010年、2012年、2014年成功举办了第一、二、三届中国非遗博览会,交易额均突破400亿元。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广东、重庆、湖北、山西、河南、西藏等18个省(区、市)相继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李春田表示,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成果,此部条例是一部具有山东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同时,《非遗法》要求各地开展相关地方立法。
  
  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李国琳表示,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省17个设区市将全部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各地市可以争取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条例、规章,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条例》未规定的领域进行规范,积累经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传承基地建设和生产性保护的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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