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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医疗过错毁新生儿一生健康 医院赔偿63万元

发布:2015-9-18 22:16:01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商报消息 半年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当姜女士拿到医院赔偿的63万余元时,心中百感交集:赔偿拿到了,女儿的健康却毁了。

  2015年1月28日上午10时,姜女士入住某医院妇产科病房,该医院为姜女士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术后次日,姜女士的女儿出现吃奶差、发热的现象,该院儿科医师会诊后,建议转儿科进一步观察治疗,但最终未转科治疗,后于2月4日出院。

  出院后姜女士的女儿仍不见好转,3月15日姜女士的女儿在另外一家医院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疗9天;后又入住某妇幼保健院,被诊断为支气管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等,住院治疗12天;一个月后又入住医院被诊断为毛细支气管炎、脑性瘫痪等,住院治疗9天;4月28日入住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被诊断为精神运动发育落后、支气管炎,住院治疗15天。

  经姜女士申请,东昌府区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该医院与姜女士共同选定了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姜女士女儿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存在,与被鉴定人姜女士的女儿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

  后,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姜女士女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病情观察不够、辅助检查不完善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姜女士女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医疗过失等级应属D级,即医疗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50%。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姜女士的女儿在该医院出生,双方形成医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该医院在对姜女士女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病情观察不够、辅助检查不完善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姜女士女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医疗过失等级应属D级,即医疗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50%。

  故该医院应当对姜女士的女儿在其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做出以下判决:被告该医院赔偿姜女士的女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36300.7元。

  (刘晓蒙 通讯员 潘辉 杨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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