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发高温停工令 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下文,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监管力度,改善劳动者的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日前,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据气象部门和有关专家预测,2015年暑期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异常高温天气。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同时,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张召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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