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聊城四个案例透视暑期学生安全隐患

发布:2015-7-31 13:20:5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莘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近年来审理的涉及青少年伤害案件,向聊城晚报记者讲述了学生暑期安全应该注意的那些事儿。

  霎那疏忽,他被撞成十级伤残

  案例:2014年8月6日下午4时许,吴小某跟随父亲吴某在马路人行道上行走。

  当他们行至十字路口时,吴小某突然跑向了马路对面,吴某急忙喊住别动,但为时已晚,吴小某瞬间被相对方向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

  车祸造成吴小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孙某驾驶车辆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主要责任,吴小某负次要责任。

  莘县法院经审理判定,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承包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吴小某共计7.7万元,孙某赔偿原告2100元。

  建议:莘县法院的主审法官说,未成年人对风险的预判和自控能力相对较弱,极易在事故中受到伤害,对此家长应该特别注意防范。

  两孩嬉戏,一人被推倒致颅脑损伤

  案例:2012年7月2日晚,小汪(化名,10岁)和小福(化名,12岁)在住宅小区广场玩滑板。

  两人竞逐过程中,小福不慎被小汪推倒,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家长为此支付住院费等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汪在游戏过程中将他人推倒,其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监护职责,故依法判决小汪家长赔偿小福各项损失12000多元。

  建议:莘县法院的一名法官说,未成年人参与群体性活动时,家长要随时提醒并制止危险举动,确保孩子既玩得开心又避免伤害发生。

  三人游泳,一人落入深水区溺亡

  案例:小亮、小东、小虞都是中学生,2013年8月1日,小亮、小虞提议到小虞村后小河里游泳。

  三人先在浅水区游玩,在打闹过程中小东失足滑入深水区,待小东被救起时已昏迷不醒,虽经120抢救,最终死亡。

  事发后,小东的父母将小亮、小虞以及水库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亮、小虞明知小东不会游泳还提议并邀其一起到河中游泳,间接导致小东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该河流由村委会管理,距村庄较近,无人看守,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存在一定的隐患,故对小东死亡负有一定民事责任。

  还有,小东虽系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10岁以上)应能判断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且在水中与小亮打闹导致自己掉入深水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小虞和小亮父母、村委会根据各自过错共计赔偿小亮父母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建议:莘县法院的一名法官说,近年来孩子结伴游玩发生的高坠摔伤、游泳集体溺亡、户外玩火引发火灾、触电等意外伤害屡见报端,需要家长提高警惕,孩子们玩耍时特别是年龄较小的要有成年人在场陪伴,防止孩子们一时兴起肆意打闹,置安全于不顾。

  回家路上,两名同学被狼狗咬伤

  案例:2013年7月12日下午,王小某、张小某一起回家,在路过田某的养鸡大棚时,因同学之间的喧闹声刺激了田某所养的大狼狗。狼狗挣脱绳索窜出,先后将张小某、王小某咬伤,后被送往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在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接种了狂犬疫苗。

  事故发生后,经当地公安、司法部门调解未果,张小某、王小某监护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赔偿他们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2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建议:对此,莘县法院一位法官表示,夏季动物尤其是犬类极易狂躁冲动伤人,七八月份是宠物伤人发生案件高峰期,家长和学生都应提高警惕。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柳延芳 陈道伟)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