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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小夫妻离婚 男方打官司索要12万元彩礼钱

发布:2015-5-16 14:36:37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结婚不到一年女子起诉离婚,农村小伙却要求返还122000元彩礼。近日,法院依法审理此案,酌情判女子返还65000元彩礼。 

  小红与小峰经人介绍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2014年小红一纸诉状将小峰诉至法院,称两人感情完全破裂只求离婚。小峰同意离婚,却要求小红返还彩礼122000元及“改口费”、“三金”等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与小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亦未有生育子女。现在小红起诉离婚,小峰也同意,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可准予双方离婚。 

  小峰提交了加盖村委会、镇民政所及县民政局公章的证明,证实了家庭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为成就婚姻给付彩礼数额达到122000余元,对任何一个农村家庭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目,根据相关法律,小峰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适度支持,酌情返还。 

  对于小红称彩礼已用于自己学习及小峰婚后共同生活,不应返还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小红称将2000元彩礼已给付媒人的主张,既不符合当地风俗,小峰也予以否认,系其个人对彩礼的处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婚姻状况及本案的事实,结合本地的实际,法院酌情认定小红应返还小峰彩礼65000元。“改口费”、“三金”等应视为小峰为了结婚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法院不支持小峰返还要求。 

  对于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小红名下的车辆,小红称是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小峰称是彩礼支付,由于小峰未有提供充足证据,法院不支持其主张返还该车辆或相应价款的请求。女方的婚前陪嫁属女方个人财产,应归小红所有。故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小红返还小峰彩礼65000元。小红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孟凡萧 王希玉 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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