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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一街道办政协主席受贿索贿获刑12年

发布:2015-5-13 11:30:19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王希玉 韩飞)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阳谷县侨润街道办事处原党委委员、政协主席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之厚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王之厚,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山东阳谷人,汉族,大学文化,原任阳谷县侨润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政协主任,曾任阳谷县寿张镇人大主席。

  2009年11月份,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阳谷县寿张镇某村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即新农村建设)。2011年12月份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王之厚任阳谷县寿张镇人大主席,分管寿张镇某村新农村建设。

  被告人王之厚与王某某原同为阳谷县石佛镇某村村民、同学。2012年年底,王某某在知道王之厚分管阳谷县寿张镇吕街村新农村建设工程后,表示让王之厚帮忙承包该工程,并允诺给予一定好处。后王之厚向王某某透漏工程报价,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便利,使持有虚假建筑资质证明的王某某顺利承包到寿张镇某村新农村建设工程。2013年6月26日,王之厚将存在自己尾号为5907账户内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向王某某尾号为7235的银行卡内打款支付100万元工程款;6月27日,王某某向王之厚尾号为6079个人账户内打款6万元。当年7月29日,王之厚再次向王某某账户打款支付130万元工程款;7月30日,王某某向王之厚个人账户打款12万元。王之厚将该18万元均用于购买"盛世名门"房屋。

  2013年11月份,在阳谷县寿张镇某村新村道路及下水道对外承包工程中,该村村委主任吕某某等5人向王之厚抱怨工作难干,且没有获得任何好处。遂5人商议在承包工程过程时向开发商索要好处费,由王之厚负责和承包商谈。承包商司某欲承包该工程,王之厚提出需缴纳15万元质量保证金。司某答应后,该村村委于2013年11月10日与司某签订了施工合同。2013年11月11日,司某向王之厚尾号为1516的个人账户内打款15万元。王之厚隐瞒5万元后,当日在卡内取出10万元和吕某某等5人私分,王之厚分得5000元。王之厚共得5.5万元,用于个人花费。

  综上,被告人王之厚受贿数额共计33万元,其中15万元属索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之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担任阳谷县寿张镇人大主席期间,利用分管新农村建设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15万元,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之厚受贿33万元,其中所受15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之厚获得赃款共计23.5万元,除追缴44316.8元外,仍有190683.2元未主动退缴。被告人王之厚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索贿15万元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之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扣押的被告人王之厚银行卡内现金44316.8元予以没收,未追缴赃款190683.2元继续予以追缴。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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