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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遭忽悠中大奖 千元损失打水漂

发布:2015-5-12 15:13:33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大众网聊城5月12日讯(记者 王新 通讯员 张连福)近日,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购打折玉制吊坠引起的纠纷。消费者收到超市退还的1769元。

  2015年4月26日,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位汪女士的投诉。汪女士称她在聊城市开发区某超市花费68元给孩子购买学习用具时,服务人员说她中了二等奖,即挂即兑。汪女士挂开一看,是在该超市中所购物品除刚才买商品以外的所有商品均三折优惠。逛了一圈超市后,年轻爱美的汪女士,相中了一款价值5899元的玉制吊坠,打完三折后,汪女士以实际价格1769元价格付款购买了该玉制吊坠,并且超市服务人员开具了发票,并注明,本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汪女士欢天喜地回到了家中。

  回到家中,细心的汪女士一想,在网上查一查,该款玉制吊坠到底多少钱,结果让汪女士大吃一惊,网购价显示该款玉制吊坠只有615元,这下汪女士心里彻底乱,象翻了锅似的,一点着落没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涌上心头。汪女士连晚饭都没吃,马上到某超市理论。结果,该超市以发票上注明"本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为由,拒不退货。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万般无奈之下,汪女士到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通过网上截图该款玉制吊坠的价格。并仔细看了汪女士的购货发票。随后,市消协工作人员约谈了该超市的经理,经理说我们一直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的,如果商品无质量问题,概不退货。消协工作人员阅读了该超市的相关规定。指出该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多次耐心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该超市负责人认识到了超市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本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是种单方面的霸王条款。最后,该超市经理同意退还消费者的全部购货金额。汪女士对调解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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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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