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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 聊城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

发布:2015-4-29 12:18:0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4月28日上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张玉录通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实施等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郭新华主持会议。

  据了解,《条例》已经于2014年11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该《条例》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等。行政执法主体要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条例》还明确规范了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条例》的制定出台,从理论上理清了我省对行政执法的各种监督方式的不同,明确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将过去散见于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中对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工作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制度创新,填补了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方面的立法空白,提高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 张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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