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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聊城城区新四环路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2015-4-3 9:13:1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对聊城市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档次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城区新四环路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新四环路两侧视线范围内各种类型落地户外广告。

  二、整治标准

  拆除一切未经审批和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三、整治时间

  2015年4月9日前由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之后将实施强制拆除。

  四、法律依据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具体要求

  (一)开展城区新四环路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责任单位及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顾全大局,严格按本《通告》的规定标准、时间要求,进行整治。对未按规定标准、时间要求拆除的,将实施强制拆除。

  (二)对阻挠、围攻、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聊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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