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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投诉人 若隐若现的“维权”群体

发布:2015-3-19 8:34:2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3月,在坊间称其为维权月。在坊间,一群若隐若现的职业投诉人走进了聊城晚报记者的视野。这一群体还有两个称谓是,职业打假人,职业举报人。在商家眼里,职业投诉人可谓“眼中钉,肉中刺”,在百姓眼里,职业投诉人是维权斗士,在执法部门眼里,职业投诉人时而起积极作用时而又很无奈。

  投诉集中在标注和标签

  在聊城一执法部门的办公室里,有一摞来自职业投诉人的投诉信件。聊城晚报记者注意到,看似一摞投诉信,仔细一翻,几乎都是那二三十个人的投诉信,另一个特征是几乎都是外地的投诉者。“通过信件投诉,若隐若现;常年投诉的人基本就是这几十个人;投诉人都是外地的。主要的几个特征彰显了这些投诉人与普通消费者维权的不同。”3月15日,聊城一执法部门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

  聊城晚报记者翻阅了众多投诉信发现,这些投诉最为集中的一点,是在为产品的标注和标签“挑刺”。

  “中老年人核桃粉,单价48元,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了其他营养素含量(糖),却未区别强调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故投诉人认为涉案产品违反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1条。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款之规定,为此,投诉人同意通过便民调解方式处理此次申诉举报。另外,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企业赔偿投诉人货值十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00元。”“在临清购买了产妇红糖1袋,单价6.5元,产品营养成分表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含量数值修约标示错误,故投诉人认为产品违反了GB28050-2011中6.2条表1的规定,同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款之规定,请依法调解并责令企业赔偿投诉人包含货值十倍赔偿,打印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200元。”

  类似的投诉不胜枚举。记者注意到,一摞投诉中有四五个同一个名字,投诉信的内容格式也大体相同。不过,不管哪封投诉信,投诉人抠的法律条文也很准确,几乎达到了专业的程度。

  职业投诉各有各的说辞

  “与其说这类人是职业打假人,不如说是职业投诉人或职业举报人更准确。因为,这类人揪出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的并不算多,他们主要是对正规厂家的产品尤其是食品标注标签进行‘挑刺’,然后促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最终对投诉人进行赔偿。”聊城一位多年与职业举报人打交道的执法人员程先生说,职业投诉人有的是单兵作战,有的则形成了职业投诉公司,有专门买产品的,有专门抠法律条文的,也有专门寄信的,分工也很明确。“知假买假”或“知道产品有瑕疵却要买下来维权”,目的就是赚取赔偿和奖励。从去年新消法实施以来,投诉举报出现了一个高潮。

  说职业投诉人“若隐若现”一点也不为过,记者试图联系几名职业打假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4次电话后。好不容易记者联系到一位疑似职业举报人的李先生。对于职业投诉人、职业举报人这类的说法,李先生并不认同,唯一能让他接受的是普通的维权消费者。

  2012年,李先生曾在聊城一超市买了过期的枣,超市不承认,态度也不好,于是,他投诉了超市,经执法部门调解,结果超市给了他赔偿。于是,以后他买东西时,都注意产品的标签标注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不符合国家要求,他就会买回去投诉。为此,他还专门买来了消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书籍,一有空就琢磨里面的规定。“依法维权,难道还有人说三道四?当然,投诉人从中得到点赔偿弥补一下投诉的成本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从他个人的角度讲,主要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李先生说,至于自己的收入,因为投诉多了,收入还能说得过去。至于职业投诉公司,他不知道有没有,反正他没有加入。

  标签错质量放心难服人

  不对食品质量直接挑毛病,而是对着食品标签和价格标签标注“横挑鼻子竖挑眼”,这对提升和改善食品质量有多少益处呢?仅仅是挑标签标注的毛病,几乎无益于改变产品质量,这是产品生产企业和商家一个共同的看法。“既然标签写错了,按规定改正过来就行了,产品质量没问题还不可以?非得让厂家、商家赔偿不可才舒服?”聊城一超市的工作人员刘女士这提起这一群体,简直恨之入骨。

  而对于像李先生这样的“职业投诉人”却不以为然:食品标签并不那么简单,不仅仅是一张小纸片的问题。

  李先生说,既然商家认为商品标签是小事,那么,哪个商家也不愿将新产品的生产日期错误地标注为到期日期。商品标签主要是显示商品的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重量、产地、材料构成、厂家联系方式、产品标准号、条形码、相关的许可证及使用方法等等信息。即便是正规的产品,一旦保质期过期了,当然是质量问题。所以说,标签是小事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对某一产品不清楚好不好,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就是从标签上鉴别其质量吗?”

  “若企业连起码的标签还标错,还口口声声标榜产品质量过关,这能让人信服吗?”李先生这样诘问道。家住柳园小区的市民孙刚则表示,有专门挑刺的这群人真不错,老百姓买东西基本上光看看保质期,其他都不注意,即便注意了也挑不出什么毛病。而职业投诉人对法律有研究,挑刺挑得精准,对维权是有好处的。

  谁是职业投诉人很难界定

  2014年1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在随后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最高法院表示,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法院解释说,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的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就是说,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维权受到保护,但是职业投诉人则不受保护。

  “职业投诉人,听说那里给赔得多、奖励多,他们就会云集到哪里!”执法部门的程先生说,至于投诉人是不是职业投诉人很难界定。

  说实话,职业投诉人的投诉也浪费了很多执法资源。一旦接到投诉,就得进行处理,否则,这些人就告你不作为。为此,需要专人处理这样的投诉。很多时候,投诉人连电话也不接,更不敢露面,唯恐遭打击报复。执法人员于先生说:“调解来调解去,让职业投诉人挣了钱,执法机关有一种被当枪头使的感觉!”

  主管部门培训时不当回事,结果接到人家投诉了,商家就会格外重视自己的产品质量。“为了躲避职业投诉人的投诉,有的商场专门派人巡视货架上商品的标注情况。”执法人员程先生说,哪个商家也不想让这一群体抓住“小辫子”,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职业投诉人的存在,让商品标注更加规范了。

  (记者 陈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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