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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钱振宇等3人提议:对违规使用汽车灯光标本兼治

发布:2015-3-4 8:07:1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家用车辆普及在给居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环境污染、交通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和分析,夜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程度和频率要远远高于白天,其中,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与疲劳驾驶、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并列,是造成事故多发的四个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疲劳驾驶、超速、酒驾等危害,市民了解较多,但很多人尚未意识到长期使用远光灯的危害。

  “很多人感觉使用远光灯可以看得更清楚,也可以让自己更显眼,远离危险,却不知道,使用远光灯更是让自己置身危险之中。”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工作人员介绍,“在远光灯照射下,司机造成炫目,形成白茫茫一片的视觉错误,甚至是瞬间失明,此时如果中间有行人通过,几乎是无法看到的,等到发现时突然急刹车或者急转弯,极有可能引起两车相撞或者撞倒行人的重大事故发生。”

  此外,市政协委员钱振宇等3人在提案中表示,是否滥用远光灯是城市的管理水平、社会的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一种表现。要想杜绝这种现象,必须标本兼治。

  对此,市政协委员钱振宇等3人提议,公民必须树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要知晓滥用远光灯同样是违法行为,逐步形成守法光荣的理念,实现从“知法”到“守法”、再到“劝阻他人违法”的层层递进,这需要从源头抓起。要从驾校培训抓起,希望相关部门对全市驾校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对不合格、不达标的驾校坚决取缔。执法监督机关必要时可对交警部门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格制止不按规定发放驾驶证的行为。

  从治标层面上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灯光违规使用专项治理活动。交警部门应首先对正确使用灯光的规定和违规的处罚措施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等内容。对于违规者可以使用DV进行现场取证,或通过专门的灯光探测仪进行证据固定。在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时,必须做到不姑息、不迁就,真正让违规者为其不法行为付出代价,实现“不敢再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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