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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购买饲料未按时送到起争执 一方被打成九级伤残

发布:2015-1-9 9:39:1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1月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王玉霞) 张某一直购买刘某夫妇的饲料,相处得还不错,但最近却因购买饲料的事发生争执。张某被打成九级伤残,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张某陈述道,自己向刘氏夫妇购买了一批饲料,但当天对方却忘记给送,他向对方询问情况,为此发生争吵,双方扭打在一起。最终由于伤势严重,张某于当日住进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经法医鉴定,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属于轻伤。

  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因被告刘氏夫妇忘记给原告送鸭饲料之事,原告首先辱骂被告,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打完架后,原告左眼眶、胸部等处受伤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刘某妻子左大腿等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应推定张某之伤系双方打架过程中由刘氏夫妇造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有权要求二被告刘氏夫妇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依据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可证明,张某因刘氏夫妇忘记给其送饲料而进行辱骂,系双方发生争执的主要起因,而刘氏夫妇未及时有效制止事态的,却将张某打致轻伤并构成伤残,系造成事件后果的主要原因,所以原、被告对此次打架应负同等的责任,原、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按5:5分担为宜。

  遂依照相关法律做出以下判决:刘氏夫妇一次性赔偿给张某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中的50﹪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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