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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明年2月施行

发布:2014-12-17 21:00:4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发布通知,《聊城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2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市编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对我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精神,我市制定了《聊城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市拟定的《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超前性。山东省近期出台的管理办法及其他省(市)出台的管理办法,适用对象都是针对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我市将包括行政审批在内的全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纳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在全省乃至全国属首家。

  据了解,《管理办法》共16条,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进行全面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权力清单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明确实施行政权力的部门(单位)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规定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个类别。

  《管理办法》确定市政府审改办为目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目录》管理工作,对行政权力事项组织清理、审核确认、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同时明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规定了调整《目录》的11种情形以及调整程序。

  根据分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级“行政权力运行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市审改办负责市级“行政权力项目库”的使用和维护;市监察局负责市级“电子监察平台”的使用和维护;市法制办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市级“法制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维护。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增加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审改办进行投诉或举报。

  ■新闻延伸

  11种情形下可调整《目录》

  根据《聊城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目录》予以调整: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新增行政权力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下放本市实施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

  (四)上级政府对行政权力事项予以调整的;

  (五)行政审批事项能够由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制定标准或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七)行政权力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实施且该行政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

  (八)行政权力事项因部门(单位)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九)行政权力事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十)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十一)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刘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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