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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欠债公司倒闭 股东成被告

发布:2014-12-12 11:43:1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12月10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赵乐天 辛耀云) 四人合伙成立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所欠货款久拖不还。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东林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魏某欠款16000元;被告贾某四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贾某等四人在2002年1月成立东林食品有限公司,此后该公司一直与魏某有业务往来,2004年11月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2013年原告魏某向阳谷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东林食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6万元,并以贾某等四人作为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要求贾某等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开庭时,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条记录内容为欠原告货款1.6万元,另有欠款事由,经手人和落款时间。

  被告辩称欠款不属实,而且公司已经倒闭,公司财产已经流失,无法偿还。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东林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贾某,被告贾某等四人为该公司的股东。东林食品有限公司于 2003年1月停止经营,于2004年11月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东林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依法进行清算。

  被告贾某等四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流失,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对原告魏某主张的货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东林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魏某欠款16000元;被告贾某四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延伸阅读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仍具主体资格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有限责任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被告东林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没有组织清算,也没有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其仍具有适格民事纠纷主体资格, 享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东林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偿还欠款。

  有限责任公司因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对公司的清算。

  本报记者 孟凡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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