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即将实施
12月11日上午,记者从聊城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2月8日聊城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即将于近日印发实施,标志着聊城市正式建立起了城乡一体的居民医保制度。
据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主任郭新华介绍,《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政策,主要包括制度设计原则、适用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工作、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医保制度衔接,以及居民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据介绍,《暂行办法》适用于聊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下列人员:一是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二是城乡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居民;三是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是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市户籍人员。
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来源主要为个人缴纳和各级财政补助。2015年按照政府补助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20元筹集资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政府补助方面,今年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这就意味着明年政府补助标准又上涨了40元。
郭新华表示,《暂行办法》以不降低整合后居民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为原则,比整合前的待遇有所提高。在住院待遇上,参保居民住院医保报销比例与整合前相比,县、乡医院基本保持不变,市属医院作了相应提高,其中:市属一、二、三级医院由均报销53%分别提高到80%、70%、60%。参保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额由2013年的每年10万元提高到2014年、2015年的20万元。
在门诊慢性病待遇上,病种由原来的16种扩大到21种,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5%。在医保目录范围上,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三个目录较原来均有所扩大,其中药品目录由1500种药品扩大到240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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