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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男子饮酒后骑车摔倒身亡 同桌友人补偿费用

发布:2014-12-10 13:23:0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鲁网聊城讯(记者 庞孝君)三人同桌饮酒后,其中一人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同桌饮酒的另两人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两人被判补偿,并负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系1963年1月3日出生,与原告黄某是夫妻。罗某甲、罗某乙是二人的子女。2012年 7月23日18时左右,二被告郭某、李某一起在临清市潘庄镇一饭店吃饭。后来,罗某经郭某打电话来同二被告一起吃饭。罗某同二被告均喝了酒。离开饭店后, 郭某骑着摩托车在前,罗某骑着摩托车跟在郭某后面,行至潘庄镇英烈屯村附近摔车。郭某见罗某躺在地上摔得不轻,随即给黄某打电话让其到场,随后又给自己的老板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期间,郭某没想起来报警及打120救护车。来的人把罗某抬到郭某老板的车上送往医院治疗。郭某回家了后等了没几天给黄某打电话要去医院看罗某,才知罗某于2012年7月30日因抢救无效死亡。黄某为给罗某治疗花费医疗费30605.30元。原告没举出罗某的驾驶证及行车证。原告黄某、原告罗某甲、原告罗某乙对其诉称的“郭某、李某、罗某三人相互劝酒,共饮白酒两斤、啤酒八瓶(每瓶640毫升),导致罗某醉酒”之事,未举出证据。

  法院认为,罗某系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二被告与罗某一起饮酒,对罗某的死亡存在诱发因素,鉴于原、被告对罗某的死亡都没有过错,因罗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可由原、被告双方分担。原告的合法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超出部分, 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被告郭某共同补偿原告黄某、原告罗某甲、原告罗某乙因罗某死亡损失的医疗费,丧葬费,罗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合计数额246005.30元的20%,即49201.06元,并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黄某、原告罗某甲、原告罗某乙负担1150元, 由被告被告李某、被告郭某负担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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