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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开车撞树受伤起诉雇主 法院判司机负全责

发布:2014-11-28 18:33:0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今年5月的一天,司机郑某在驾驶雇主刘某的货车时,因操作失误发生了事故。事后,郑某认为雇主应为此次事故负责任,应该赔偿他,一纸诉讼将雇主告上法庭。雇主雇员责任孰轻孰重,双方产生了纠纷。

  郑某受雇于刘某,从事轻型货车驾驶员工作。今年5月的一天,郑某载着刘某在运输的途中,因为疏忽大意撞到了树上。事故导致自己和刘某受伤。事后,交警认定郑某负全部责任。在郑某抢救期间,刘某也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而后郑某看病继续用钱,要求刘某支付,被拒绝了。郑某因此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庭审中郑某认为,他是雇员,为雇主刘某干活,虽然因为自己的疏忽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这是在雇佣活动中发生的,所以刘某有责任赔偿。而刘某认为,郑某的确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但是事故是郑某驾驶不当直接导致的,这次的事故郑某承担全部责任,有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为证, 而且自己也受了伤,自己能够为郑某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已经尽到了最大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郑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 刘某应赔偿郑某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郑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故应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结合郑某的过错程度,刘某对郑某所受到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刘某支付于郑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8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雇员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过错方面的举证上应灵活掌握。对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应由雇主对于雇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举证证明了郑某在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但是,在风险性较强的劳务中,比如这种运输驾驶,雇员的过错程度不宜认定过高,其自身承担责任比例也不宜过大。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认定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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