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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站运行费收否? 部门称应由产权方负责

发布:2014-11-28 11:15:3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家住莘县的张女士致电本报反映,今年包括她所在小区在内的很多县城小区都收取几元钱的“换热站运行费”,对此,张女士很不理解,“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19元钱,为啥还要多收我们的钱?”对此,记者联系了相关部门进行了解。

  业主反映:

  集中供暖加收换热站运行费不合理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是四年前入住莘县鲁雁城市花园小区的。开始小区采用地源热泵取暖,两年后改由热企集中供暖。但今年到现在,他们小区仍然没开始供暖,未供暖的原因,和今年增加的一笔费用有关。

  11月22日,小区物业贴出通知,要求小区业主在每平方米19元的供暖收费标准上增加3元的“换热站运行费”,这让张女士和小区不少业主都无法接受。

  记者看到物业贴出的通知上写道:“……由部分业主讨论,去年的运行费用不再收取,今年取暖费用方法如下:1.小区暖气收费标准:19元+3元/㎡(2014年暖气运行费);2.如所交供暖费用达不到供暖面积,供热公司不给供热,所交费用如数退还;3.如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由供热公司负责……”

  张女士告诉记者,去年供暖开始后,物业曾要求业主交换热站运行费,但最后这笔钱没有收成。今年,县城很多小区又收取这笔费用,而且收费标准也不一样,每平方米有的收2元,有的收3元,还有的收3.5元。

  “钱虽然不多,但也得有个说法,我们可以按照标准交取暖费,但是这3元钱我们觉得不该交。”张女士说,小区以往使用地源热泵取暖效果也不错,如今改成集中供暖,却要多交钱,她觉得不合理。

  部门说法:

  没有统一规定,由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协商确定

  记者随后就此事联系了莘县物价局。据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莘县的高层建筑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便是供热成本的提高。

  “以往县城很多小区都是打井用地热取暖,后来因为对环境有影响被禁止了。当时集中供暖都是直供,不用换热站。随着社会发展,现在县城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供暖时需要使用换热站,整体的供热成本也增加了。”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今除了极少数小区供暖是直供外,大多数小区都有自己的换热站,这些换热站多由开发商所建,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产权是谁的,就由谁来负责”。

  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各个小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并未对换热站运行费收取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小区业委会研究并与物业协商确定,物业在收费时须接受业委会的监督。在供暖季结束后,经核算后,多退少补。

  对于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为何履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该工作人员表示,不论低层还是高层住户,在取暖时都需要使用换热站等供暖设备,本着“先让居民用上热”的原则,收费时并没有对两种住户进行区分,“有必要的话,业主和物业可以再协商。”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随着新的供热条例的出台,今后当地换热站也可能会移交到热企手中,届时类似情况或许就能得到避免。

  链接

  换热站何时移交给热企?

  随着《山东省供热条例》出台,小区换热站的移交问题再次成为市民关注的话题。根据统计,城区共有275个换热站,其中集中站35个,由供热企业建设管理,供热面积约500万平方米;分散站240个,由各单位或小区建设管理,供热面积约855万平方米。

  据了解,集中站普遍管理规范、运转正常、供热质量较好,但是部分分散站因管理手段落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因素影响,存在人为克扣流量、供热质量不达标的情况,损害了用户利益,群众反映集中、意见较大。

  据悉,对分散站移交问题,2014年9月1日实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已明确规定,今后新建的小区换热站由供热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老小区的旧换热站的交接涉及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供热企业、开发企业、社区办事处等多个单位,具体交接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自管站交接给供热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我市该项工作正处于调研环节,以提报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研究。

  (记者 张承斌 实习生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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