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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六名检疫员徇私舞弊背后是餐桌安全

发布:2014-11-24 15:08:0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动物检疫员是动物和人类之间一道安全屏障,保护人类免受动物疾病和病毒的伤害。

  现实中,这道安全屏障往往经不起金钱和友情的诱惑,转变成徇私舞弊的工具,致使大量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以合法的“身份”流入市场,威胁餐桌的安全。

  近日,聊城法院系统判决的案件中就有不少这样的案件,应引起主管部门的反思。

  想帮同学:

  检疫员违法开27份动物检疫合格证

  寇某是阳谷县某局动物检疫所检疫员,被派驻阳谷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畜类产品的检疫。

  大约2010年4月份,汤某与他人合伙在这家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租赁了一个厂房,开始搞鸡产品加工,用这家公司的冷库存放鸡产品。

  汤某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无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手续,属于无证经营、非法经营,他生产的鸡产品都是假冒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售的,也不能为其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过,因为汤某和寇某是同学,平时关系不错,“绿灯”被打开了。

  汤某的鸡产品加工按条件达不到标准,寇某没能按规定进行监管,对他的进货渠道没有监管到位,没按规定查看他进厂产品(白条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没按规定对鸡产品进行登记。

  “我外销的鸡产品都是寇某给我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一般我需外销鸡产品时,我给寇某打电话,他就过去,按我说的种类、数量,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事发后汤某在一份证词中说。

  就这样,寇某先后为汤某违法开具了27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造成109.15吨鸡产品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流入市场,给动物疫情的控制和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我和汤某是同学,考虑到他刚干,想帮帮他,也没收他的检疫费。”事发后寇某在法庭上如是说。

  最近,阳谷县人民法院以寇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想多挣钱:

  检疫员跨区违法开动物检疫合格证

  雷某是阳谷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1年3月注册,经营范围为“销售”,2012年9月因未参加年检被核准注销。

  2012年7月,雷某租赁莘县某食品厂的厂房搞鸡产品分割加工销售,为在产品外销过程中顺利通过检疫,便联系到阳谷县某局动检分所检疫员翟某。

  2012年9月至12月份期间,翟某在明知阳谷某食品有限公司不属于阳谷县某局动检所辖区内企业,在未对其购进的鸡产品原料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查验、未对运输车辆进行消毒监管等情况下,利用临时保管某某食品厂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二联单便利条件,擅自以每吨收取8元的检疫费标准,为雷某开具了70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产品数量共计877吨。

  翟某将从阳谷某食品有限公司收取的7016元的检疫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花费。

  还有,2013年,翟某为多挣检疫费返还款,在未对其进购的鸡产品原料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查验、未对运输车辆进行消毒监管等情况下,用动检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二联单,为阳谷某食品厂开具了23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致使230吨未经实际监管检疫流入市场。

  据动检分所所长介绍,动检所的职责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及辖区内的动物产品检疫。辖区内没有山东阳谷某食品有限公司,他也不知道这个企业所在的位置。“2013年7、8月份的翟某交合格证存根联时,我发现有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记录。我问他怎么回事,并告诉他不能为辖区外的开证。他说工资低,为了多挣点返还钱,也为了完成所里的任务。”

  最近,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翟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非个案:

  一个县四个乡镇检疫员均徇私舞弊

  近日,茌平县四个乡镇的动物检疫员均以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法院判决,尽管结果都是免于刑事处罚,却引人深思。

  白某在担任茌平县肖庄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及动物检疫员期间,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在开展动物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超标准收取检疫费用,先后5次对辖区内养殖户的禽类品种未到现场检疫就出具检疫合格证。

  其中,白某未经现场检疫于2012年6月3日检疫李某的鸭子3车,未多收费;于2012年7月21日检疫康某的鸭子3车,每份合格证多收费10元;于2012年9月15日检疫代某的鸭子3车,未多收费;分别于2012年6月10日、2013年1月24日检疫朱某的鸭子各3车,其中一次每份合格证多收费10元。按照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动物检疫收费为每份合格证30元,每车一份合格证;2013年1月1日之后是每份合格证50元,每车一份合格证;2013年8月之后是按只收费。

  吕某在担任茌平县洪屯镇兽医站站长兼动物检疫员期间,2013年1月至10月,在开展动物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超标准收取检疫费用,先后5次对辖区内养殖户的禽类品种未到场检疫就出具检疫合格证。

  李某在担任茌平县胡屯镇兽医站站长兼动物检疫员期间,自2013年6月至9月,在开展动物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超标准收取检疫费用,5次不到现场检疫就对应检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

  崔某在担任菜屯镇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员期间,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在开展动物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超标准收取检疫费用,先后5次对辖区内养殖户的禽类品种未到现场检疫就出具检疫合格证。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曲立明 李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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