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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课前校内玩耍小学生手被砸伤

发布:2014-11-21 15:17:23  来源:齐鲁晚报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小鹏是某小学一年级小学生,在校园内被同学小文用砖砸伤左手食指、中指,小鹏父母将小文及其父母、所在学校一同告上法庭。日前,东昌府区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小文应当承担60%的侵权责任,该小学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

  事故>> 课前玩耍被同学 砸伤手指

  5月20日下午2点10分左右,来到校园的小鹏,因还未上课,就与同学小文一起在校园内玩耍。因学校正在施工建设,校园内有一些砖石等建筑材料,在下午2点28分时,小文拿起一块砖头,砸向小鹏,将其左手砸伤。

  学校老师获知小鹏受伤情况后,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并通知学生家长。因伤势严重,小鹏先后被送往东昌府区人民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小鹏左中指指尖离断、左食指甲下瘀血,进行左中指推进皮瓣修复术。在省立医院治疗后,为促进其左手指神经功能康复及避免并发症发生,小鹏又继续在聊城鲁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经治疗后,小鹏左手中指末端外形弯曲,且活动受限,给日常生活、学习造成不便,也给身心带来伤害。小鹏父母在上述医院共计花费医疗费10657.50元,其中小文父母给付9122.70元。

  校方>> 事发规定到校前 学校无责

  小鹏康复后,其父母认为,他是在学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多次找学校老师和负责人讨要说法,但都无果而终,无奈之下,小鹏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在庭审中该小学辩称,学校规定,一年级学生下午2点30分才允许到校,而发生事故时是在该时间以前;他们获知小鹏受伤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善后处理责任;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学校也履行了相关职责,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行为并无不当,没有过错,小鹏受伤时间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且事后予以积极救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还提交了教师值班考勤表、教师签到表、教师时段值班制度、领导班子值班制度、小学生安全教育十不准、学生家长注意事项等,予以证明:已书面告知原告父母下午接送时间即2:30-4:30,学校制定有教育、管理、保护制度且已尽职。

  法院>> 侵权人和学校 共担责赔偿

  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鹏在校内被小文用砖砸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小文作为侵权人给小鹏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其因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

  小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该校学生,于上课前进入校内,即处于该校管理中,该校就要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小文在校内用砖砸伤小鹏,且小鹏跟小文及其父母提交的照片能证明该校内存在有施工用的砖、沙等建筑材料,学校疏于管理而未采取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故其对小鹏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区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小文应承担60%侵权责任,该小学应承担40%侵权责任。因小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小鹏因小文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共计85250.66元,被告小文父母应赔偿60%即51150.40元,被告该小学应赔偿40%即3410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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