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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彩礼返还起纠纷 聊城莘县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案

发布:2014-11-13 10:33:1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前两天,聊城莘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案,原审被告韩某某当庭返还原审原告岳某某1450元。至此,一起因婚约财产而引起的纠纷案件得以成功化解。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类案件近年来多有出现,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2012年农历六月十二,原审原告岳某某经媒人介绍,与韩某某(女,1996年11月16日出生)订婚,当天给韩某某彩礼2900元。时隔6天,农历六月十八,岳某某又给韩某某彩礼8000元及礼品一宗价值600元。韩某某后来因故解除了婚约,岳某某要求韩某某返还彩礼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某返还彩礼10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审查明,韩某某自幼随爷爷赵某某、奶奶王某某生活。2012年农历六月十二,岳某某与韩某某经媒人刘某某、滑某某、韩某某、王某介绍认识后订婚,岳某某给付韩某某见面礼2900元。因韩某某的爷爷赵某某嫌见面礼少,2012年农历六月十八,岳某某和媒人刘某某、滑某某等人来到韩某某家中,岳某某又给付韩某某8000元。2012年农历九月,岳某某与韩某某关系恶化后要求返还彩礼未果,于2013年1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900元,并在诉状中列赵某某为韩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另查明,韩某某已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原审认为,岳某某要求韩某某返还彩礼109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韩某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岳某某列赵某某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是不妥当的。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判决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岳某某彩礼款10900元。

  原审判决后,原审被告韩某某不服,以原审时其与法定代理人未收到开庭传票、原审认定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依据及原审认定其收到10900元彩礼不符合事实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彩礼的数额。原审被告韩某某称自己只收到原审原告2900元彩礼,且在与原审原告交往过程中已用完,不应再返还。双方媒人对彩礼数额也说法不一。再审中,原审原告岳某某及其父亲岳某与原审被告韩某某及其父亲赵某抵触情绪特别大。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双方矛盾激化。为做好调解工作,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多番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针对双方当事人系邻村,媒人又多是亲属关系,从情、礼、法的角度对案件利害关系进行分析,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上述调解协议,一起因婚约财产而起的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孙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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