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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写着七万五 却被判还三万三

发布:2014-11-6 9:09:51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一般情况下,你欠了我的货款,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我不再继续给你供货。但莘县的张业说的正好相反,在东昌府区苏源欠货款不给的情况下,仍继续给苏源供货,因拿不出供货的证据,又违反常理,法院对张业的诉求7.5万元最终判苏源还3.3万元。

  欠款还没还 双方各执一词

  3月,张业因苏源欠自己货款一事起诉到法院。苏源系从事铜保持器加工工作,多年来,张业一直向苏源供应铜原料,苏源计欠张业货款75000元并于2012年7月15日立下欠条为证。后张业多次催要,但苏源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张业请求法院判令苏源立即给付他货款75000元及逾期利息。张业提供2012年7月15日苏源欠铜款75000元欠条一份,另外,还找了三个证人到法庭作证,证明在苏源给张业打下欠条之后,张业给苏源继续送货发生业务来往。

  苏源则称,他于2012年7月15日写下欠据属实,但通过给张业现金、转账、承兑汇票等方式,欠款基本还清,而张业又把他诉至法院,完全是诬告,望法院驳回张业的无理诉讼请求。苏源还称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分七次偿还张业铜款71990元。

  法院查清事实 无证据不支持

  2012年7月15日,苏源从张业处购买铜料计款75000元未付,出具欠条一份。苏源对欠条内容无异议,后苏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6次给付张业共计41990元,这6次都有具体的转账单,尚欠铜款33010元未给张业。张业则称,苏源给的这41990元的货款是打欠条之后又给苏源供货所给的货款,与先前打的75000元欠条无关。但苏源予以否认。张业为此申请三个证人出庭作证,但其三人均不能说出送货的数量、价格和价款的具体情况。张业对自己的主张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持。而苏源所称的给张业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承兑汇票,也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对此,法院认为并判决,苏源购买张业铜料欠款75000元,扣除已给的41990元,尚欠3301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偿还。张业所称41990元货款系打欠条之后,又给苏源送货所给的货款,张业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故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其主张不成立。苏源所称后来又给张业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承兑汇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苏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偿还张业33010元及利息。驳回张业的其他诉求。

  判决书生效后,因苏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近日,张业又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对苏源苏源强制执行。现已立执行案。

  法院法官说法 举证最为关键

  审理此案的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法官刘龙启说:“本案有两个焦点,一个是张业说的41990元汇款是否是在双方结账时打下欠款条之后的货款,与欠款条上写的75000元无关;另一个焦点,苏源辩称给张业30000元的承兑汇票是否真实。

  这个案子中,张业应就其诉称的41990货款系打欠条之后又给苏源送货亿给的货款,与先前的欠条无关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虽然张业找来三个证人,但三个证人对送货的数量、价格和价款等具体情况都说不清楚,证据力不足,张业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张业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按通常的供货做法是,先前的货款没给就不再供货,如果再供货就有些违背常理,所以从这一点上推断张业说41990元这些钱是打欠条之后又给苏源送货所给的货款,与先前的欠条无关说法不可行。

  苏源辩称给张业30000元的承兑汇票,由于苏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也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最后对苏源已给张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辩称不予认定。

  (文中人名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崔希珍 曲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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