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交通肇事被询问后 男子外出打工并失联

发布:2014-11-5 9:33:5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去年9月份,阳谷县的某乡街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

  事实上,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但是,交通肇事者在被交警第一次询问结束后离开,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外出打工,关键还失去了联系。

  虽然该案中的交通肇事者金某,最终被抓获归案,但社会各界却围绕其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展现了讨论。

  近日,阳谷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

  事情要从2013年9月份开始说起——去年9月的一天,金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聊城市阳谷县的乡街公路自南向北行驶。

  行驶过程中,金某因违法操作、逆向行驶以及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对面驶来的、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并最终致于某右眼外伤,眼球破裂,眼内容物摘除。

  案发后,于某和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于某伤情为重伤。

  后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年10月份,被告人金某第一次接受交警的询问,然后外出打工,随后便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失去了联系。

  后来,金某春节回家探亲时,其母告知他,交警队事故处理民警曾来家里找他。当时,因为没有钱赔偿被害人,金某没有主动联系事故处理部门,而是选择了继续外出打工挣钱。2014年2月,金某被抓获归案。

  对于金某的上述种种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于某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金某失去了联系,这属于逃逸行为。

  对此,金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同时辩称,出事后,事故处理部门询问完后,其便外出打工,因手机卡锁死一直没用手机,但平时一直用固定电话和家里联系。

  其辩护人也认为,金某已经到案接受了调查和询问,责任认定书应是事故调查已终结,其行为不构成逃逸。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在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后主动接受交警队调查询问,交警部门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后来,金某在接受调查后,因外出打工筹备赔偿费用,而导致其未能在接到通知后到案。因此,法院认定金某的行为没有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不具备对逃逸行为的直接故意。

  再加上金某接受询问后外出打工,是接受讯问后而不是接受讯问期间外出打工,不是客观上的逃跑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之一,也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因此,金某的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于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7万余元。

(记  者 赵艳君 通讯员 赵乐天 李志勇 张荣荣)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