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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出台《医疗管理通知》 床位费超规定标准的不予“报销”

发布:2014-10-24 9:20:59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聊城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工伤事故报告、规范入院就医流程、合理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严格执行普通床位费标准、加强基金监管等问题。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按照三级医院每日30元、二级医院每日27元的标准执行,超出规定标准的床位费,工伤基金不予承担。
  发生工伤
须24小时内报告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务必在24小时内向市社保处工伤保险待遇科报告,详细说明职工姓名、受伤过程、伤情及就医情况。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受伤后到协议医院就医时,首先告知经诊医师是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医院医保科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就医登记表》。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工伤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严格执行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依据住院病历记载,对于因个人或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告知接诊医生受伤原因而出现的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承担。 
合理使用
一次性卫生材料

  工伤职工体内需要放置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应使用国产普及型产品(含在国内生产的中外合资型医用卫生材料),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使用进口材料的,工伤基金承担80%。各协议医疗机构要规范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手术记录上要载明所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费用清单中要详细记载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卫生材料的名称、数量及价格,申请工伤医疗待遇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上述医用材料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各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应给予科学施治,合理用药。尤其对于价格较高的药品,原则上以该药品说明书载明的使用方法、剂量、时间为标准,超出急性期后继续使用的,基金承担该药品费用的80% 
  各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按照三级医院每日30元、二级医院每日27元的标准执行,超出规定标准的床位费,工伤基金不予承担。 
能出院的
须及时办出院手续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应服从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符合出院指征后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不办理出院手续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疗人员进行会诊。会诊认为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通知工伤职工出院;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协议医疗机构要尽快告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医院会诊意见向用人单位下达《出院通知书》。对于住院时间较长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向就诊医院提出对其住院时间进行会诊的建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就诊医院作出的会诊意见有异议的,可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再次鉴定,经鉴定可以出院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下达《出院通知书》。因就诊医院原因导致职工延迟出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医院承担。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的,由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并填写《聊城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等内容,报经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工伤职工符合康复出院指征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在人社部《康复诊疗规范》对应的康复时限期满后要求继续康复的,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期康复建议,并填写《聊城市工伤康复申请表》,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继续康复,符合规定的,工伤基金承担70%的康复费用;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康复的,工伤基金不承担康复费用。 
骗取基金
处以二到五倍罚款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原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6]15号)规定,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要求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并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复的《聊城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报送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规避基金使用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保经办机构、协议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共同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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