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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发布“十一”旅游消费警示

发布:2014-10-3 9:36:4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9月29日讯(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蒋利强 李兴山)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不少消费者会选择外出旅游,聊城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旅游警示,提醒消费者文明旅游、科学消费、依法维权。

  首先要慎选旅行社,仔细签订合同。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经营范围明确的旅行社,不要被低价宣传诱惑,要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交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对方出具正式发票以及明确详细的旅游线路、服务项目和食宿标准,避免落入低价陷阱。其次注重安全;如注重了解旅游景点的人员流量、天气情况、地理环境、安全状况等,防止乘兴而去,败兴而归。最好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索要发票和保单。旅行社的责任保险只是针对因旅行社的责任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它不能涵盖消费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最后要理性消费。购物要谨慎,要货比三家,谨防上当。另外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一定要保存好消费凭证,如发生强制购物、擅自变更行程等消费纠纷,消费者应即时据理力争,如不能现场协商解决,要保持冷静,保留证据,旅游结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与旅行社协商,或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工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作者:谢晓丽 蒋利强 李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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