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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好房 一方住着不搬走

发布:2014-9-22 11:43:3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9月20日上午,在聊城晚报记者进社区活动现场,居民刘老先生带着疑惑,来到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李乐章律师的咨询台前。刘先生介绍,他的儿子和儿媳协议离婚,两人结婚后有一套共同的房产,经商议,离婚时双方约定,这套房产归两人2岁的儿子所有。可是,儿媳现在一直在房子里住着,迟迟不肯搬出,儿子和孙子却在外面租房住。刘先生对此表示困惑:孙子由儿子抚养,房子又是双方商议好定在孙子名下,按理说,儿子应该和孙子一起住在那套房子里,可现在儿媳占着那套房子不愿搬走,这是否合理呢?

  李乐章介绍,刘先生的孙子只有2岁,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可以被登记为房屋独立产权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缺乏民事能力,没有办法行使所有权,而父母又是孩子的第一直系亲属,都可以在房屋内居住,因而刘先生儿子儿媳关于房屋处置的离婚协议可操作性差,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定的执行困难。

  李乐章表示,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将房产变卖,或者进行房产估价,通过一方居住一方补偿的形式,解决房屋归属问题。

  此外,刘先生介绍,在协议离婚时,孙子由他儿子抚养,可如今,儿子在经济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希望儿媳能够共同抚养孙子成人,可是离婚协议已签,刘先生担心孙子的抚养义务今后只有儿子一人承担。李乐章介绍,离婚协议上所说的抚养人,实际上只是主要抚养人,从法律上来说,父母双方均为监护人,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因离异而改变,因而,刘先生的儿子可以要求儿媳承担一定的抚养孩子的义务。

  此外,李乐章提醒,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应该进行全面考虑,把子女、财产等问题进行合理约定,或者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指导,不要因为最初的不规范协议而给双方埋下争议的隐患。

(记者 胡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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